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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拍卖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二审)

时间:2012-07-10 04:17来源:有尾氏 作者:先生和丫头 中国法律网

张某诉某×××拍卖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二审)

作者:罗俊、罗丽华来源:罗俊、罗丽华浏览:57次更新:11-01-04

委托人(上诉人):×××拍卖公司

相对人(被上诉人):张某

承办人:罗俊罗丽华

案由:拍卖合同纠纷(二审)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拍卖公司对某市属国有企业的整体资产(不含按政策应分给职工的60套住房的账面价值90万元)进行公开拍卖。

×××拍卖公司于2007年5月23日在《××日报》上刊登了拍卖公告,载明对该国有企业整体资产(资产情况详见清单)进行承债式公开拍卖,拍卖参考价为1600万元,其中承继债务610万元,竞买人必须认同委托方提供的《资产出售合同(样本)》,拍卖标的物不动产面积以房管、国土等相关部门的确权面积为准等。张某按照该公告要求于2007年8月2日向×××拍卖公司报名填写了《竞买申请登记表》,办理了竞买登记,并缴纳了保证金300万元。同时,张某也签收了以某国有企业为出售方的《资产买卖合同(样本)》、某国有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拍卖清单和债务清单等材料。在张某签字确认的×××拍卖公司提供的《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中约定:“本次拍卖标的按其现状进行整体承债式拍卖,竞买人务必自行对标的质量及瑕疵详细了解并查验,×××拍卖公司对此不做任何担保和承诺”。

2007年10月12日,张某以最高竞价3300万元竞拍成功,同时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2007年11月8日以后,张某以拍卖前不知道某国有企业的整体资产中不含应分给职工的60套住房约2300平方米,构成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解除×××拍卖公司与其之间的拍卖合同,并退还300万元保证金,同时诉诸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拍卖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张某支付本次拍卖的佣金、鉴证服务费、违约金。

在本案中,还有两份与该次资产拍卖密切相关的文件、资料非常重要。一是:×××市国资委关于×××市某国有企业整体资产出售确定拍卖标底的请示及×××市人民政府对此请示的批复;二是:2007年2月11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某国有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报告书》。上述文件资料中均明确了:×××市某国有企业整体资产中不包含按政策应分给职工的60套住房的账面价值90万元。这两份文件资料均放置在报名现场,供各竞买人翻阅、了解,但未要求各竞买人签收。

2008年8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张某和×××拍卖公司就×××市某国有企业整体资产拍卖合同;×××拍卖公司返还张某保证金300万元;驳回×××拍卖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为:虽然×××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向张某提供了《资产买卖合同(样本)》、某国有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拍卖清单、债务清单、《拍卖规则》、《注意事项》等,刑事辩护书。但上述合同或文本均未明确、直接、反向地说明拍卖资产应扣除物权权属证明中特定的60套住房部分;《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对扣除60套非成套住房部分予以了说明,但×××拍卖公司不能提供向张某送交或展示两份报告的证据,×××拍卖公司未对买受人张某尽到上述说明义务,对张某重大误解具有主要过错。

×××拍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拍卖公司向张某返还保证金201万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拍卖公司向张某提交并让其签收的资料中,未单独特别说明将要拍卖的资产中实际并不包括物权权属证明载明的、已分配给某国有企业职工、但未办理分户产权的60套住房。而在此前×××拍卖公司已持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以及×××市国资委(2006)××号文,这三份文件资料已明确拍卖资产不包括60套住房,现×××拍卖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拍卖前已向张某送交或出示过相关文件资料,应认定×××拍卖公司未对张某尽到将拍卖标的存在瑕疵的实际状况作出详尽说明的义务。但×××拍卖公司未尽详尽说明义务并不影响张某对拍卖标的物情况的审查判断。作为竞拍人,张某如认真履行注意义务足以避免其对标的物作出错误认识,但其怠于履行注意义务。所以,张某以其在拍卖前不知晓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为由主张重大误解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撤销拍卖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拍卖公司未尽详尽说明义务虽并不影响张某对拍卖标的物情况的审查判断,但也是造成本案纠纷的诱因之一,综合以上情况衡量,决定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确定张某按本次拍卖成交价款总额3300万元的3%(合同约定是按成交价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向×××拍卖公司支付违约金。

案件结果: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拍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某返还保证金201万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拍卖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办案心得: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市某国有企业账面价值为90万元的60套住房是否包含在该次拍卖标的-某国有企业整体资产中,事实上被上诉人张某对该资产不包含在其中是完全知情的。但为什么双方都明了的事实最终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拍卖公司只是将上述事实明确的《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以及×××市国资委(2006)××号文陈列在报名现场供各位竞拍人了解,而未让他们逐一签收,导致事后张某称对此完全不知情,×××拍卖公司也无有效证据证明张某对此知情,从而给本案纠纷的产生留下了隐患。

对于某国有企业的资产张某在意的主要是某国有企业的土地,事实上刑事。以用于房地产开发(基于当时火爆的房地产市场)。但在张某拍得某国有企业的资产后,房地产市场遭遇了总所周知的下滑。对于张某来说,其再将某国有企业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无疑会损失惨重。于是,张某抓住了当初×××拍卖公司的疏失向法院主张重大误解以期能解除合同并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尽管×××拍卖公司知道张某对某国有企业的整体资产不存在重大误解,但×××拍卖公司确实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其对本案所争议的60套职工住房不包含在某国有企业的整体资产中是向张某明示了的。虽然判决结果×××拍卖公司还可以接受,但是公司也因此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所以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在于,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我们一定要有权利保护意识,要有意识地在对外交往中保留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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