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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读

时间:2012-07-24 10:48来源:真诚人生 作者:浮云 中国法律网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所谓“自动续期”延续的只是建筑物使用权的权限,并不是土地所有权。按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经申请,政府应当批准继续使用。但由于牵涉面太广,法律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2、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物权法对房屋征收补偿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于人们关心的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办法,由于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3、办房产证可望驶入“高速路”,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登记费用按件收取
房产证难办,是现在许多购房者共同面对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办理房产证,需要面对十分繁琐的手续,需要跑国土、房管等多个部门,办理中途往往还要补充各种资料。针对这种情况,物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明确了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登记费用问题也是群众关心的话题。为此物权法规定:对比一下占有改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这将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中的收费行为,防止通过登记收费搞“创收”。
4、住户的“阳光权”受保护
“阳光权”是相邻权的一部分。相邻关系涉及到每个人,近年来关于“阳光权”的案子屡见不鲜。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使新建筑物的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遮挡相邻建筑采光。还有些人为了得到更多的居住便利,乱搭乱盖,影响邻居的建筑采光。《民法通则》对相邻权已有规定,《物权法》进一步细化了相邻权的内容,使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5、业主有权更换开发商聘请的物管
短短十几年间,物业服务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成为覆盖面广,对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业,而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物权法对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同时,物权法还指出,业主有权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
6、小区内那些部分归业主共有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http://www.5law.cn。住宅小区越来越多,小区内那些部分归业主共有的问题已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焦点。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是首次立法明确了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设施的权益归属,避免了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物业纠纷。
关于小区车位、车库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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