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劳动保障 >

劳动保障监察简报

时间:2011-11-16 21:29来源:随随鱼 作者:徐國君 中国法律网

劳动保障监察简报

第六期(总第7期)

奎屯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编 2011年9月27日

本 期 要 目

【要闻快递】………………………………………………… 1

☆ 奎屯市建筑行业执法检查通报

【工作动态】………………………………………………… 2

☆奎屯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初建成效

【法规宣传】…………………………………………………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案例分析】………………………………………………… 6

☆拖欠民工工资案例分析

【要闻快递】

奎屯市建筑行业执法检查情况通报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今年以来,我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清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清欠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从8月26日至年底的专项检查中,我市劳动监察大队分别对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建筑行业进行了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现将这次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这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及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的情况。共检查建筑施工单位43户,涉及农民工3856人,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2081人,补签劳动合同1775人,缴纳社会保险2024人;下达《劳动保障询问通知书》24户,《劳动保障责令改正决定书》8户,责令用人单位补发农民工工资72.63万元,责令9户建筑企业补缴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现场发放各类宣传材料份2000余份,截止目前,有16户用人单位在积极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专项检查工作全面落实。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劳动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时与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比例发放劳动者工资,并能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按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过检查,开展工作较好的单位是: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奎屯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华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开展较差的单位是:在奎-克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的中铁十一局、承建开发区尾矿综合利用循环项目的中国十五冶、中国八冶集团、承建莱茵小镇建设项目的伊犁城建总公司等单位。部分施工单位的包工头随意打白条、虚报工人人数、工资或携款逃逸,更有甚者,煽动工人以讨要工资为由上访施压。性质比较恶劣的小包工头有中铁十一局奎-克高速公路项目部小包工头中洪、中国十五冶奎屯项目部包工头洪心得、金山建设公司统建房项目部的小包头高国彬、伊犁广进新亚宾馆项目部小包工头胡守海等。

二、当前农民工工资支付存在的问题

今年,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所有发生投诉上访的工程项目,都不同程度存在私拉滥招、将劳务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小包工头、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问题。二是结算纠纷、质量纠纷造成拖欠的比例较高,一些企业的项目经理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工程完工不及时清算工人工资。三是总承包企业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的监管或专业承包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监管不力,一些项目经理竟然对自己工程项目使用的农民工人数和工资是否真正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一无所知。四是发生问题处理不及时。有些问题本可以在项目部或企业内部协调解决,但是由于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引发了上访或投诉。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今年我市工程项目建设多,各建设施工单位领导和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和清理,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管理。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工作,坚决预防和制止年底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确保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总承包企业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全面负责,保证每笔工程款必须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在拨付工程分包款时,要监督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将工人工资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工人手中,严禁以任何借口挪用、克扣、拖欠工人工资,对不按规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且不能积极妥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我们要列入年度“黑名单”予以新闻曝光。二是各建筑企业要充实完善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承建项目的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发放和使用分包队伍及用工情况排查和摸底,彻底清查私拉滥招的非法劳动用工,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要逐个工程、逐个分包队伍、逐人进行排查,并做好排查记录。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施工单位,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行政处罚。三是对限期责令改正的单位进行跟踪监管,督促其办理相应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对逾期内不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的单位,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四是定期对建筑行业进行检查。针对行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加大与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沟通,督促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五是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维权的正确引导,建立农民工权益维护通道。

希望全市建筑施工单位以这次专项检查活动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完善企业劳动保障体系,强化农民工管理,努力推动全市建筑领域劳动保障工作再上新水平,为我市的城市建设和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工作动态】

奎屯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收缴工作初见成效

今年以来,奎屯市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奎屯市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奎政办发【2010】79号)文件精神,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列入劳动保障重点工作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夯实措施,狠抓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取得了初见成效。今年1-9月,奎屯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1884万元。

一、领导重视,高位推动。为了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工作落到实处,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伊犁州党委常委、奎屯市委书记赵永龙同志在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调研时明确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高压线,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姜新军同志对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规划建设环保局领导提出要求:“在工业园区内的所有在建项目工程,必须缴纳工资保证金”。奎屯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玲同志多次向市委政府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收缴情况,并积极协调各有关单位,推动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工作的开展。

二、部门协作,各司其责。为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做到应收尽收,在批准计划后,工程项目开工前,市发计委、建设局及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规划建设环保局按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标准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送达《报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作联系单》,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核定,足额收取后,向市发计委、建设及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规划建设环保局反馈保证金缴纳通知书,对未缴纳保证金擅自开工建设、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及时下发停工通知,责令其按有关规定缴纳保证金。由于市发计委、建设局及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规划建设环保局行政部门的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不乱开口子,有效的杜绝和防止少缴、缓缴、不缴保证金现象发生。

三、规范管理,狠抓落实。为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建设企业、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行为,奎屯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本辖区内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将被举报投诉拖欠工资的建设企业、施工单位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及时督促发包其建设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对建设单位已缴纳保证金,发生建设企业、施工单位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向建设单位下发《劳动监察意见书》,会同市建设等部门妥善处理拖欠工资案件。在近期开展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中,联合建设、安全等相关部门对建设企业、施工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规范用工行为。

【法规宣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建设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区外进疆建筑施工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本人为农业户口在城镇务工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协助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统计制度,会同同级建设行政部门做好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
第六条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第七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企业可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具体支付方式。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按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80号),创造条件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农民工工资。企业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金融机构应为农民工制发工资卡,并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支取工资。
第十三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时间、对象的姓名、项目和数额、扣除项目和数额及农民工本人签字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四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就延期支付工资原因、期限及延期支付解决办法等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五条企业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结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由建设单位(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十七条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应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监督。总包企业应按月核实已完成的分包工程量,拨付分包工程款,确保分包企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发包方应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如实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部门报送本单位上季度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企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按《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89号)要求,于欠薪发生后5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企业欠薪报告单》。
第二十条企业应在建筑工地以醒目方式设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告示牌的格式及内容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工资结算和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等。
第二十一条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企业未按照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五)企业不支付农民工加班工资的;
(六)企业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未按规定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的;
(七)企业不按规定设置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公示规定内容的;
(八)企业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企业不依法或不按照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和经济补偿,并责令支付赔偿金。
建设行政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依法作出支付农民工工资、赔偿金,责令缴纳工资保证金等行政处理决定,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制度。对企业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建设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会组织等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对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
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第二十七条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管辖权限依法处理农民工因企业工资支付问题提起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先行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例分析】

拖欠民工工资案例分析

一、 案由

申诉人:陆红军、汪立得等40人,均来自四川籍农民工。

被诉人:奎屯市XX学院项目部

法人代表:陈勇,男,伊犁XX公司

申诉人陆红军、汪立得等40人因被诉人拖欠其工资,在多次讨要未果又临近春节情况下,于2010年11月21日来到我市劳动监察部门集体上访,反映他们拖欠的工资问题。我劳动监察部门根据上述人员反映的情况迅即立案调查处理。

二、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陆红军、汪立得等40人于年9月至2010年10月到本市XX学院项目部承建的市XX学院大门工地打工。当时,伊犁XX公司陈勇与陆、汪等民工口头约定工资为普通工人110元/天,技术工人180元/天,但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此期间除向陆、汪等民工支付了元生活费及部分工资外,截止到2009年元月,仍拖欠13.2万元工资未支付。伊犁XX公司声称是由于工程甲市XX学院不支付工程款导致其没钱支付民工工资。

针对此情况,我们劳动监察部门与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多次进行了接洽,从中了解到,该工程是市XX学院于2008年7月与伊犁XX公司项目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开工的,工程总造价700万元,工期为2009年9月至2010年10月。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总价款的80%,余款在一年内付清。但案发时伊犁XX公司实际上工程已全部完工,市XX学院作为合同甲方,已于2010年10月前支付了伊犁XX公司600万元,所以拖欠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是伊犁XX公司陈勇在自己资金实力有限情况下匆匆承包工程导致资金短缺所致。

三、 分析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我们认为,伊犁XX公司项目部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第五章第五十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该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 处理结果

陆红军、汪立得等没有与伊犁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任何劳动协议,给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带来一定困难,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民工急需拿钱回家过年等实际情况,经劳动监察部门与市XX学院及法人代表陈勇一致协商同意,由市XX学院筹资13.2万元支付民工工资,2011年1月18日,陆、汪等40位民工在市劳动监察部门领到伊犁XX公司拖欠的13.2万元工钱。从而解决了此次劳资纠纷。

市劳动监察部门,近几年来加大了对农民工的工资的清欠力度,保护了民工合法权益。1月18日拿到工钱的上述民工送来了锦旗一面,“情系民工,热情服务”以表示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感谢。

(共印60份)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