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于2008年4月20日开始到某单位公司上班,并在某下属的园项目部工作,任安全员一职,一直工作至2008年8月22日发生工伤事故当日。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赵某办理工伤保险,没有交纳任何社会保险,赵某月工资2100元。 赵某因工作原因在工地受伤,后被现场工友张某等人送往长庆医院就诊,当天中午转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2椎体爆裂骨折并圆锥损伤,北部皮肤软组织挫伤。 2009年6月12日赵某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做出赵某为“工伤”的认定, 2009年10月15日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笔误补正通知书就有关笔误做出补正。 工伤认定决定做出后,单位向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经依法审理查实,人民政府于 2010年1月25日做出决定,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后涉案当事人并未起诉,该决定书依法生效。 2010年3月9日赵某依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经医疗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六级。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工伤与疾病有关。鉴定结论做出后,双方对此结论都没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该鉴定结论生效。 赵某认为,赵某发生工伤事故,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本应为赵某办理工伤保险但却没有办理,因此应承担所有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一直敷衍推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赵某还认为,某违反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没有和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赵某委托北京工伤赔偿中心张律师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张律师代理意见」 赵某发生工伤事故,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某作为用人单位本应为赵某办理工伤保险但却没有办理,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工伤实行市级统筹,因此赵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提出如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某单位之答辩纯属无理狡辩,无任何法律依据。 「仲裁结果」张律师代理赵某申请仲裁后,某单位即有意向和解。后经仲裁委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某一次性支付赵某工伤保险待遇十万元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再无其他争议。并于签收调解书当日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