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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夫妻感情”状况的心证标准

时间:2011-11-17 04:35来源:海上的英英 作者:裕芳茗茶 中国法律网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离婚问题,诉讼离婚还有自己的离婚程序和条件,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本文主要对这些常见的离婚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了详细介绍。

内容提要

  一、导言:指出法律规定的作用与缺憾,提出论点-职业法官应对我国现行婚姻的质量状况有一般本质性认识,从而形成一个能科学判定“夫妻感情”状况的心证标准。

  二、如何认识我国的婚姻质量标准及实际状态,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来解决问题。

  三、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原理,结合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律、人群素质对我国婚姻的质量状况进行解剖,一是从社会人文环境的条件下分析它可能达到的质量高度;二是从社会实际分析它现在实际质量状况。劳动

  四、确立对“夫妻感情”状况的心证标准所应具备的几个要素,首先必须使这一标准与当前全社会普遍认同的婚姻质量标准相吻合,既不能过于理想化-即用“爱情”来衡量婚姻,也不能过于市侩-即用封建卫道士的目光去判断现行夫妻纠纷的是非曲直。其次,应学会分析不同当事人的不同素质对婚姻关系的不同影响,从而做到具体对象具体分析。第三,要看处理一对婚姻纠纷对社会正义与秩序的影响,当事人的任性应当在职业法官那里得到有效的校正。第四,必须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后的责任,诸如子女的抚育问题。第五,要充分考虑过错方与受害方的心态问题,这种心态直接影响夫妻感情的前途。主要列出这些,只有这样,才可能最大限度的使我们的判决成为当事人婚姻关系内部实际状况的记录,而不是法官的臆造。

  五、现行审判中的不良现象

  最后呼吁在职业法官队伍建设中,要真正做到高标准严要求,深圳小产权房。提高队伍素质,以保证在审理婚姻关系这样复杂的民事关系中,使法院审判符合社会实际,并促进婚姻关系稳定,从而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试论“夫妻感情”状况的心证标准

  应当承认,看看劳动法实施细则。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作的具体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解除人民法院面对复杂的离婚案件时所产生的困惑,是有重要作用的。然而,就这些规定而言,我们又有新的困惑:一是绝对不能说这些规定是从一般意义上反映了我国婚姻问题的本质特征;二是这些列举式规定无法对婚姻关系中的纠纷万象给予周延的反映;三是就这些列举式的规定本身,其条件放在不同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上,也会因当事人的条件素质差异而使纠纷的走向大相径庭。于是,从一般意义上认识与把握我国现行婚姻关系的本质特征和质量状况,形成一条科学地把握“夫妻感情”状况的心证标准,从而使离婚案件的审判,能自觉地维护家庭关系健康与稳固,使它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对于未来的职业法官来说,便是一件时不我待的事情了。

  一、婚姻的内涵

  要认识婚姻的本质特征,首先必须认识婚姻的内涵,而要弄清婚姻的内涵,又必须首先探索婚姻的源头。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部经典著作中为我们勾画了婚姻这一社会关系在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的不同阶段上的不同形式的生动图画。透过这幅画廊,我们看到,人与其它动物一样,在劳动把我们从动物改造成人之前,存在三种本能:生存、性欲和蕃衍,任何动物,生存是它的第一本能,性欲是它的第二本能,如果没有动物对其后代的哺养现象的话,我们还无法推断人在当初也会有这种本能。就是这三种本能告诉我们,人的异性交配在当初不含有任何别的意义,只是简单的性欲要求,当劳动把人从动物的愚味中解放出来之后,人的动物属性的性欲本能依然存在(这种存在对后世文明社会所造成的破坏,在后面还将进行叙述),但异性的交配行为就不再象当初那样简单而变得复杂起来,这一复杂变化使得异性交配不仅是实现男女性欲的性行为,在这种行为背后,还使人们形成了一种因性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当然,加强生存和自卫能力也是形成这种社会关系的决定性动力)-氏族公社从此诞生。在公社中,所有男人是所有女人的丈夫,所有女人是所有男人的妻子。当人的这种最初的社会关系形成后,在往后的劳动与生存中,就不断地进行着两种生产,即物资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生产。接下来的历史进程中,人们从采集现成的天然产物发展到畜牧业和农业,与此同时,人群的关系也在发生变化,性交的范围在缩小,直至发展到成对性交的阶段。随着人们劳动能力的不断增强,生活资料的不断增多,人们的劳动收获除去全体成员的生存需求之外,想知道生育保险怎么报销。出现了剩余劳动成果。随着剩余劳动成果的出现,家长制家庭诞生了,父权制取代了母权制,原来无比广泛的婚姻纽带所形成的原始氏族公社被家长制家庭公社所取代。子女有了确定的父亲并能成为其父亲遗产的继承人,在叙述这段历史进步的时候,恩格斯说:“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家长制家庭确立之后,作为家长的男子所掌握的财富不断增多,随着男女在财富面前不同地位的对立愈来愈大(恩格斯称阶级对立就是从这种对立开始的),男子要求确定为自己所生的子女并将自己的遗产流转给这些子女的要求愈来愈强烈。于是,家长制家庭被一夫一妻制家庭取代了。对这种财富被男子独占条件下的一夫一妻制,恩格斯有入木三分的描述:“正是奴隶制与一夫一妻制的并存,正是完全受男子支配的年轻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它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同个人性爱绝对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因为婚姻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旧时性交关系的相对自由,决没有随着对偶婚制或者甚至个体婚制的胜利而消灭。”恩格斯在经过艰涩而冗长的叙述和论证之后,告诉我们:“这样,我们便有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的多妻制”(假如恩格斯知道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末期,旧中国还大量存在为官方认可的纳妾-多妻制度的话,不知会对这种木乃伊式的腐朽们作怎样尖刻的抨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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