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10日香港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珠海某公司为被申请人根据双方于1993年2月22日签定的编号为FH(93)005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为依据提出仲裁。 北京环中国法律师事务所王雪中国法律师接受珠海某公司的委托作为被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 ※ 本案事实 1993年2月22日,珠海某公司为引进年产150平方米釉面马赛克生产线全成设备及技术,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FH(93)005号设备合同。合同规定的设备总价款(含技术服务费)6,http://www.5law.cn/info/a/sifa/laodongbaozhang/2011/1117/42898.html。330,000美元。 1993年5月5日,因合同中规定的坯车数量由40台变更为22台,双方又签订了“补充说明”合同总价款变更为6,245,520美元合同生效后,珠海某公司按规定和香港某公司的指示支付了设备款及定金美元。 1993年8月到11月,香港某公司将设备分批交给珠海某公司,同年10月22日开始安装。1994年1月开始调试设备,1月28日一号窑试产,2月22日二号窑试产。 1994年4月4日9点35分至1994年4月9日9点35分,验收小组对设备进行为期五天的第一次验收。结论为:产量、能耗远未达到合同规定指标,验收小组成员一致认为此次验收不合格。在香港某公司的要求下1994年4月10日16点30分至1994年4月15日16点30分又对设备进行第二验收,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结论仍为不合格。 珠海某公司根据上述验收结果拒绝向香港某公司支付FH(93)005号合同项下的尾款485,220美元 ※ 香港某公司的仲裁请求: 1、 要求珠海某公司偿付所欠设备款610,200美元; 2、 要求珠海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 3、 要求珠海某公司承担案件的全部仲裁费用; ※ 珠海某公司的反请求: 1、 香港某公司偿付违约金美元; 2、 香港某公司偿付自1995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前条所指违约金之日止的利息; 3、 香港某公司承担珠海某公司因本案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人民币32万元 4、 香港某公司支付共他仲裁庭认为其应该偿付的费用或损失; 5、 香港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律师代理思路及难点: 我们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FH(93)005号合同项下的设备是否符合该合同有关质量条款的规定。 虽然在设备安装后有两次经香港某公司及珠海某公司认可的检验报告可以证明设备的质量是不符合规定的,但香港某公司认为这两份检验报告不具有权威性并向仲裁庭申请对FH(93)005合同项下的设备进行重新检验。仲裁庭亦接受香港某公司的这一请求并委托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高技术陶瓷研究所(下称“陶瓷研究所”)进行检验。 共3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