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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时间:2011-12-12 14:06来源:花自有时开 作者:flare 中国法律网
【海事诉讼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尸检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最初仅仅是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产生,过去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随着发展,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等也被纳入了受保护的范围,演变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实行有利于保障海上运输业的稳步发展,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有利于鼓励海上救助,适应了海上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由于保险公司不接受船务公司提出的以上述船舶B、C设定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且以设定船舶抵押权作为担保需履行登记手续,时间上比较迟延,为此,船务公司请求海事法院以限制船舶所有人处分船舶的方式设定担保,将担保船舶的所有权证书交海事法院收存,并由其及C船舶的所有人向海事法院出具担保书,载明担保事由、担保的债务、数额、担保船舶、履行的条件等项。海事法院经查,船舶B、C均未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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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了他的思维不受干涉和强制的状态,亦属侵害精神自由权的客观事实。损害事实的最终结果,是侵权受害人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

3?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因果关系。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因果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为直接因果关系,行为实施以后,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状态即发生改变。然而也不排除个别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构成侵权。因此,在考察侵害人身自由权因果关系的时候,也要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不能局限于传统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

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可归责的意思状态,即需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侵权责任才能构成。
  行为人故意限制、干涉、妨碍他人人身自由,构成侵权行为。
  侵害自由权行为人的故意,既可以是希望或放任他人自由状态改变的事实,也可以是希望或放任受害人利益损失的最终结果,当然,也可以是二者同时兼备。
  侵害人身自由权民事责任也可由过失构成。过失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会有希望或者放任侵权后果发生的意思状态,因其疏于注意,不履行或未能履行维护他人人身自由权的义务,而造成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损害后果的,即为过失。
  当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是由不作为构成的时候,必须注意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意态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人故意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比较容易判断。如果过失的不作为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则必须严格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的义务。只有违反特定的法律义务的时候,才可以确认其具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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