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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 出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

时间:2012-01-02 02:10来源:风铃子 作者:jessie 中国法律网

    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 出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1/18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案 情: 原告(被上诉人):杨能松。 被告(被上诉人):张文爱。 被告(上诉人):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贵州省铜仁市富民货运有限公司。 2008年9月20日 10时40分许,杨能松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新晃方向驶往芷江

      案 情:

      原告(被上诉人):杨能松。

      被告(被上诉人):张文爱。

      被告(上诉人):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贵州省铜仁市富民货运有限公司。

      2008年9月20日10时40分许,杨能松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新晃方向驶往芷江方向,途经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路段,与对面左转向的由张文爱驾驶的贵DA1949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右尾部相撞,造成二车受损,杨能松受伤的一般道路。2008年10月23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湘芷公交认字(2008)0092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能松、张文爱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杨能松治伤共花医疗费.28元。经法医鉴定,杨能松的颅脑损伤致左上肢肌力Ⅰ级、左下肢肌力Ⅲ级属Ⅲ级伤残,建议终身1人护理。本次事故造成杨能松车损1700元。对于离婚协议书范文2011

      贵DA1949号车于2008年3月11日向被告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08年3月12日起至2009年3月11日止。

      贵DA1949号车系挂靠于贵州省铜仁市富民货运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代办交费及办理车辆手续业务,并收取挂靠车辆管理费。贵DA1949号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张文爱,你知道劳动。其注明的准驾车型为C1,张文爱驾驶贵DA1949重型自卸货车系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

      被告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张文爱办理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而贵DA1949为重型自卸货车,也就是说,张文爱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属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之规定,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 判: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文爱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贵DA194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对比一下劳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原告杨能松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的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为此,本次事故中原、被告过错责任相当,原告杨能松与被告张文爱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原告杨能松在此次事故中遭受的经济损失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必要的营养费、终身护理费、支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元,由被告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赔付原告杨能松元,剩余损失元原告杨能松自己负50%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贵州省铜仁市富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系车辆挂靠企业,其从挂靠车辆中收取了一定的利益,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为此,还有50%的责任即元由被告张文爱、被告贵州省铜仁市富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赔偿。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能松经济损失12万元,已付1万元,剩余11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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