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夏某、两个孩子及黄某的父母于2009年5月25日将上述四家医疗服务机构告上法庭,请求连带赔偿:1、因医疗共同侵权行为造成各项损失合计.23元,2、由A医院赔偿患儿医疗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9年11月4日将本案委托昆明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昆明医学会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昆明医学会医鉴字【2010】08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专家分析认为:劳动。“1、A医院在为黄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对黄某产前子痫病情及发展、预后估计不充分,对产后出血监测不足,对失血性休克救治不力,黄某最终因失血性休克、DIC、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急救中心在为黄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转送、处置病人符合相关规定,无过失行为。3、B和C医院为黄某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救治原则,无过失行为。4黄某系高龄产妇,未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产程中出现重度子痫前期、子痫发作,是导致黄某剖宫产术中及产后大出血的原因之一。5、A医院的以上过失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6、A医院的以上过失行为对黄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急救中心、B和C医院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结论为:“构成医疗事故: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A医院负主要责任,急救中心、B和C医院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