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研究
来源:未知 作者: 时间:201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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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提供服务,而不问相对人是否愿意(如法国军事民事征用法),1976关于环保设施的法律规定省长有权强迫要求超过期限还未动工的相对人实施且承担费用。2、遇到紧急状态的此种情形不要求有法律的规定执行过后给以行政诉讼的救济,由行政法官判断应否进行,但行政判例对此种情形的解释非常严格。3、没有法律规定也无紧急状态的出现行政机关可以进行的行政,相对人拒绝交出根据法律规定被征用的房屋并无刑事法律责任,但行政机关可以予以。 荷兰1994年生效的《行政法通则》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唯一的一部行政法典该法典的第五章规定了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虽然该章中有关的第一节尚缺,目前仍然依单行法律和判例为依据,但从该通则第二节对于强制检查、第三节关于强制措施、第四节关于执行罚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这些领域中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执行权力。劳动。该通则中没有规定的仅仅是行政中的直接强制。 (三)我国地区的行政制度 地区的《行政》指出“行政执行”是指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及即时强制。执行机关是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是有管辖权的机关,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行政执行处执行,也在考虑将来在地方建立地方政府的专门行政执行机构。至于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的法律文件可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也可能是法院的判决,劳动。但是当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义务人在行政执行处调查财产时拒绝陈述;不报告其财产或作虚假报告;有履能能力而借故不履行;有逃匿财产之嫌疑等情形,就有“限制居住及拘提管收之必要”,行政执行处对上述情形可以命令义务人提供相当担保、限期旅行并可以限制其居住,但是“拘提管收”涉及义务人人身自由,行政执行处须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裁定后方可执行。该法还对执行的条件、程序、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履行、即时强制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四)日本的行政制度 日本的行政制度是独特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是承袭德国的理论和行政制度,日本的行政规定,行政机关享有代执行、执行罚、直接强制和强制征收等广泛的权力,缺少司法控制。二战后,美国对日本的法律改革发生深刻影响。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分权制衡的宪政体制。司法权能够可以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在执行制度上,http://www.5law.cn/info/a/sifa/laodongbaozhang/2011/1118/46779.html。借鉴了英美以法院为主的司法执行体制。1948年废止《行政》,取而代之以《行政代》,该法规定了须有法律根据。同时,取消了行政机关享有的直接强制的执行方法,行政机关仅能使用代执行、执行罚进行执行。 几点总结:大陆法系国家当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基于行政权予以,行政命令权当然地包括执行权,行政机关无需法律特别规定。但并不排斥法院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形特别是当行政决定涉及义务人人身权利时须由法院。 英美法系国家是以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执行为辅的行政制度。美国多见司法最终决定执行,这些国家基本上是法院和行政机关管辖的合理分工以及法院对行政机关有效的监督和制衡的执行体制。但实施执行的机构是行政机关(司法部及其警员),法院并无执行组织。 西方国家大量的判例是构成这些国家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们对此领域却知之甚少。 日本行政制度二战前后的重大变化提示我们,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一个国家法律的移植与该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的关联度以及外力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经改造嫁接全新的英美法系的制度,这种“突变”的发生要有特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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