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问题的表现形式来源:中国法律网房地产法 作者: 时间:2012/02/09 推荐房地产律师: 离婚后,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分割离婚房产,本文就司法实践中离婚房产问题的表现形式,对离婚房产纠纷进行解读,全面阐述离婚房产如何分割。你看劳动。 (一)解读婚姻法解释(三)对离婚房产问题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对婚前一方签订房产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且有银行贷离婚后,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分割离婚房产,劳动。本文就司法实践中离婚房产问题的表现形式,对离婚房产纠纷进行解读,全面阐述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一)解读婚姻法解释(三)对离婚房产问题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对婚前一方签订房产合同,并支付了款且有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论表见代理。首先,遵循协议自由原则。其次,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一方,http://www.5law.cn/info/a/sifa/laodongbaozhang/2011/1215/58512.html。此时对于,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的款项及增值部分,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七条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 (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离婚纠纷中房产归属、分割问题及处理方式 1、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此情形下,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该房产都归属于付款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的对该房产及其增值进行分割。 2、婚前个人支付全部房款,最新婚姻法。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我们认为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该房产既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也不是双方生产、经营所得,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还贷。该房产应认定为首付款支付方个人财产。工伤认定。但是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部分的归属存在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争议。笔者认为,对于增值部分房屋产权人应该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补偿原则。 4、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取得产权证,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此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实践中各地法院有的认定为个人财产,有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认为房屋买卖牵涉到物权和债权两个权利,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房屋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买卖合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买卖合同的履行结果,不能因取得房产在婚后,而改变按揭房屋属个人财产的性质,此时婚后共同还的贷款,应返还一半给另一方。第二、主张认为室共同财产的依据是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两种做法无疑都偏袒了一方。第三、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对这种情形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它既没有认定该房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也未规定为双方共同财产,而是规定双方协议优先,否则法院可以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在这里,规定上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该,说明法院对此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房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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