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劳动部门重做工伤认定
█记者冯伟祥
绍兴一名叫钱杏林的女职工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与行人相撞,被传唤到交警部门,处理此事故相关事宜;从交警部门出来,她在回家途中遭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均认为,她的受伤不是发生在下班途中,因此不属于工伤。为了讨说法,这名女职工打起了一场“民告官”官司。7月16日,本报以《谁是“下班途中”的“拦路虎”?》为题,对此予以披露。 近日,绍兴市越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被告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该局应对钱杏林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 越城区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条文,构成工伤的要件有二个,一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二是上下班途中。本案中,钱杏林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实清楚。对于第二个构成要件,又应符合两个条件,即上下班时间和回家途中。关于上下班时间问题,钱杏林当天是否上日班、何时下班即钱杏林当时是否确属下班回家,被告未收集证据证明,也未向用人单位核实。关于回家途中的问题,亦即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钱杏林在回家途中因与行人相撞后到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后继续回家是否属于同一个回家行为,法院认为,钱杏林在回家途中因与行人相撞后,可能出现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钱杏林与行人自行协商或通过交警部门在现场即时解决纠纷后按原线路回家;二是交警到现场后传唤当事人到事故处理中心进行处理后原告改变原线路回家。对于第一种情形,钱杏林在继续回家的途中如果受机动车伤害,认定为工伤应该没有异议。对于第二种情形,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时间上的延迟,二是线路的改变。对此,法院认为,钱杏林改变线路及延迟时间是因交警部门的传唤引起的,不是其主观意愿,故应认为其从交警部门处理完事故后回家是事故发生前回家行为的延续。被告认为原告到交警事故处理大队处理事故相关事宜系其个人行为的意见有误,应予纠正。 法院认为,被告所作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有误,主要证据不足。据此,依法判决如下:一、撤销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12月22日作出的绍市工伤认定(2008)992号工伤认定决定;二、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对钱杏林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对《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应作出有利于保护职工弱势群体的解释,鉴于上下班途中可能发生的实际情况(比如说顺路去市场买菜等),不宜在“上下班途中”的概念理解上对受伤的职工作严苛的要求。越城区法院的这个判决,符合“保护职工弱势群体”的立法本意,体现了人性化。
争议新闻 11个月前,绍兴一女职工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与行人相撞,被传唤到交警部门,处理此事故相关事宜;从交警部门出来,她在回家途中遭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均认为,她的受伤不是发生在下班途中,因此不属于工伤。
到昨天,发生交通事故已经整整11个月了,是不是工伤还没有定论,绍兴一家服饰公司的女职工钱杏林已身心疲惫。 去年8月16日晚上,钱杏林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与行人相撞;她被交警传唤到交警部门,处理此事故相关事宜;从交警部门出来,她在回家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均认为,她的受伤不是发生在下班途中,因此不属于工伤。 为了讨说法,这名女职工打起了一场“民告官”官司。 7月6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骑电动车下班途中与行人相撞 今年43岁的钱杏林,系绍兴拉斯卡纳服饰有限公司的职工。2008年8月16日19时,钱杏林做白班下班回家,骑电动车途经一家超市门口时,与行人相撞。 交警到达现场后,将钱杏林口头传唤到位于绍兴经济开发区的交警事故处理大队处理这起事故。 事故处理完毕回家途中被撞伤 20时21分左右,处理完事故有关事宜后,钱杏林离开交警事故处理大队。由于电动车被暂扣,她步行去乘公交车回家。 大约6分钟后,她在途经职教中心附近时,被一辆二轮摩托车撞了,造成头部、腿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将她急送医院抢救。右腿由于骨折,动了手术。 一个多月后,当地交警部门对这起机动车事故作出认定,摩托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钱杏林负次要责任。 劳保部门认为不是工伤 出院后不久,钱杏林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008年12月22日,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认定为“不属于工伤”。 钱杏林不服,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2009年4月17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钱杏林下班途中与行人相撞,前往交警事故处理大队处理相关事宜,事后在回家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其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不能认定为工伤。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钱杏林作出不予认定其为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为此,依法决定维持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决定。 对簿公堂讨说法 钱杏林不服,向绍兴市越城区法院起诉,把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上了被告席,诉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不属于工伤认定决定,要求被告依法认定她为工伤。 钱杏林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虽然从静止上看,我下班回家的路程与原来有所改变,但这种改变是由因果关系而引起的,不是我主观故意所为。他们认为我受机动车事故的损害不是下班途中,那么请问是什么途中?我处理好相撞事件后要不要回家去?”钱杏林郁闷地说。 7月6日,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请法院依法维持该局作出的决定。该局在书面答辩状中称:钱杏林在下班途中发生的是非机动车事故,其到交警事故处理大队处理事故相关事宜系其个人行为,与其工作并无联系。在处理完个人事故相关事宜后,在回家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看来,钱杏林受到摩托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焦点问题是:当时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那么,究竟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记者就此采访了一些法律工作者。 与废止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工伤保险条例》在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的认定工伤的条款,取消了“必经路线”等限制。对此,有识之士认为,这个取消,正是考虑了上下班路线的实际情况,很具人性化,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有的法律工作者认为,在事实认定中,应该把钱杏林整个回家过程(特别是下班回家路线改变的原因)进行综合考量,而不能静止地认为从交警部门出来去乘公交车回家的途中不是原来回家的路线。她在交警部门出来回家,本身就是原来下班途中的延续。我不知道劳动合同短期化。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当然属于工伤。“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不属于工伤,是死搬教条,片面理解,违背了法律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立法本意,缺乏人性化。” 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郑华建律师认为,去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是公民的义务,合情合理,而且《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上下班必经之路,这位女职工应属于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劳动保障专家分析说,“上下班途中”应指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回家中,或离开家前往用人单位的过程。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主要表现为上下班行为与其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之间的密切联系。因此,“上下班途中”不仅反映了职工的行为,而且强烈反映了职工的主观动机。 他认为:基本可以明确一点,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如果去了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没有必然联系的话,则该过程就不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先去吃早餐,或下班后顺便买菜回家等,由于该事务是其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需要求,而且符合一般常理,应作上下班途中理解。 他分析说,钱杏林在下班回家路线上明显作出了两种行为:一个是沿着回家路线的行为,另一个是因为途中发生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后从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出来又回家的行为。尽管她第一个行为没有走完回家路线的全程,但并不能由此否定其行为具备下班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至于她到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出来又回家,其回家路线的改变与第一次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具有延续性。她去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而该事项与回家有必然联系,既是履行法定义务,也具有合理性,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因此,钱杏林发生机动车事故途中应定性为“下班回家途中”,属于工伤情形。 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顾东明律师则认为,根据现行法律,钱杏林的受伤不属于工伤,也就是说不属于社会保障范畴,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即根据侵权法来解决。不过,他表示,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从交警部门出来回家也可认定是下班途中。 7月12日,记者来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和平村钱杏林家。 钱杏林家的条件并不好。她的父母亲都已七十开外,无力种田,连米也要买的。以前,家里主要靠钱杏林打工赚钱。出事后,由于身体原因,她一直没有上过班,在家休养。母亲帮人糊一些锡箔纸之类的玩意赚点钱维持生计,父亲种一点蔬菜。“医药费花了5万元,大部分还是向亲戚借的。以后的日子怎么过?”钱杏林的母亲愁眉不展。 清瘦的钱杏林告诉记者,如今她经常头晕、想吐,胃口也不佳。出事11个月以来,自己的心情从来没有好过。 记者在采访间歇,一些村民纷纷为她鸣不平。“她去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反而成了她的不是,不给她认定工伤,难道让她逃跑?假如,她在当时发生第一次事故后拒不配合交警去处理交通事故,而是沿原下班路线逃逸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被机动车撞伤,是不是工伤呢?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逻辑,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把人撞了,赶紧逃离事故现场直接去单位(回家),不要去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否则,去交警部门的路上或者回来的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就不属于工伤,只能自认倒霉了。”钱杏林的一位同村村民如是说。
《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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