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当事人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以及不服仲裁裁决后提起诉讼所采用的证据,隶属于其中的一种或者多种。而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在证据的运用过程中有一定的技巧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书证”运用技巧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在劳动争议过程中,诸如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者签订的商业秘密协议、工资表、考勤表等通常被当做书证加以运用。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复制件的证明力不及原件。但只要对方当事人予以承认,或有其他证据材料可以印证,或与原件核对过,也可做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物证”运用技巧 物证是指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件。物证的特点在于用其自身的外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如在签署劳动合同时的笔迹、墨水等都属于物证。在运用物证时,要尽量提供原物,提供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一部分。 (三)“证人证言”运用技巧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在运用证人证言时,应注意:1、证人在作证时应就其对案件所知晓的客观情况做出说明,尽量排除主观臆断、猜测或推断,不得适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和司法实践,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证人:(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2)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作为证人;(3)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不能成为本案的证人。 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涉及企业内部员工的证人证言,而这一般很难得到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的采信。要增加内部员工作为证人的证明效力,应注意:(1)选择证人,应尽量选择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如工会主席、工会委员、职工代表等。他们的证言要比一般员工的证言更容易被裁判机关采信。(2)提供证人证言,要提供多份,而且多个证人最好来自不同的部门,不同的级别。(3)提供多位证人时,要让证人从不同角度提供相应的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证据运用技巧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其了解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做出的陈述,分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前者是当事人就争议的劳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说明;后者是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作相同的陈述或者肯定,认可对方陈述的事实。需要指出的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仅有当事人陈述,证明力明显不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其他旁证予以作证。同时,当事人陈述应避免自相矛盾。 (五)“鉴定结论”证据运用技巧 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率较高的一类证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要有劳动能力鉴定和仲裁、诉讼中的鉴定等等。 1、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工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前者是确定受害职工因为工伤致使其劳动能力下降的程度,也就是对劳动能力发挥的程度的鉴定,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后者分为三级,分别是完全不能自理,对比一下劳动合同短期化。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受害职工的伤残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确定受害劳动者的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并且以此确定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具体的办理程序:(1)申请向设区的市级(对于直辖市而言,应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的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伤病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伤病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2)受理与鉴定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后,设区的市(直辖市为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3)再次申请鉴定对于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注: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省级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4)复查决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仲裁、诉讼中的鉴定 (1)鉴定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6条和第28条的规定,鉴定方式分为三种:当事人合意确定、法院指定和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但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允许对方反驳,若反驳证据充分则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申请鉴定时间和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该规定第27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从中得知,对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属于重新鉴定的情形。 (六)“勘验笔录”证据运用技巧 勘验是审判人员对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活动。勘验笔录是反映物品外在形状、特征或现场状况的一种证据形式,主要由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 勘验笔录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较少使用,主要体现在对工伤的认定,如对工伤现场进行勘验等。因此,如对案件确有必要勘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七)“视听资料”证据运用技巧 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表现为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资料等表现形式。在实践中,录音、照片在劳动争议中常常被用人单位作为证据来用。运用此项证据时,应注意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应当指出,视听资料由于容易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在运用视听资料时,要谨防被录音或录像。 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 谭泽先 供稿 联系电话 手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