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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

时间:2012-07-05 03:32来源:古筝 作者:风语者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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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00| 分类: 司法解释及法律法| 标签:|字号大中小 订阅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济南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山东省司法厅直属律所张律师简介
张律师,济南律师,男,山东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生于1975年,汉族,党员,山东潍坊人,省外国家重点大学法学院三年全日制研究生,法律硕士学位,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丰富,实力展现,专注于房地产、建筑、婚姻、刑事、继承、合同纠纷、欠款、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身伤害等案件。其实劳动合同短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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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理多起离婚案件,继承案件、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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