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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2-07-05 05:30来源:洗砚客 作者:老牛1963 中国法律网

榕政办〔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七年三月 日)
第一条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三险”费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缴纳社保“三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缴费人。
地方税务机关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从起代征社保“三险”费。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社会保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社会保险的政策和标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领导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对缴费人违反“三险”费征缴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税务机关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在受托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单位参保登记、社保“三险”费缴费申报受理、缴费审核(稽核)、催缴、清欠以及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扩面征收等各项征缴业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监督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工伤、生育保险的费率审定,审核工伤、生育待遇的支付等基础管理工作,为每个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做好参保缴费情况统计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缴费人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征缴范围及费率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境外企业驻榕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外地驻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省(部)属企业及其职工。
自谋职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听说劳动合同短期化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省部属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不与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保险种“捆绑”征缴。
工伤保险费费率以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核定费率(0.5%--3%)。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含省部属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企业驻榕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费费率为0.7%。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按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保“三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如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应当告知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将未参加医疗保险单位的信息情况定期通报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分别自成立、变更、终止之日起的30日内依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应当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银行账号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
(五)《参保职工花名册》及电子文档;
(六)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资料根据我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缴费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缴费人的数据资料。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在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
受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工伤、生育保险缴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参保职工花名册》及电子文档和相关有效证件、资料进行收集和初审后,于每月20日前,将《社会保险登记表》、《参保职工花名册》及电子文档送达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复审。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复审认为用人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予以批准登记,建立社会保险档案,并将有关证件和资料回送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据以制作并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复审认为用人单位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地方税务机关,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资料回送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退还用人单位。
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前,缴费人已办理了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的,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后不再重新办理参保登记。但缴费人必须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职工花名册》及电子文档,方予办理工伤和生育待遇支付手续。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按缴费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并计算征收;工伤保险费按缴费人职工月工资总额与缴费人费率之积征收。但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纳;高于300%的,按300%计算缴纳。
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人在参保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并在当月办理缴费申报手续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备。已实行网上申报缴费的,可以通过电子文档传递申报。
第十一条 缴费人的医疗保险费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征收。缴费人应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医保网站(网址:HTTP://WWW.FZYB.GOY.CN,网络实名:福州医保)上提供的《医疗保险月缴费通知单》中列明的应缴费款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费。
医疗保险缴费人在参保人员或缴费基数发生变动时,应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缴费人应缴费数额。
第十二条工伤、生育保险缴费人和未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医疗保险缴费人,应在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缴费手续,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申报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休节假日可以顺延。
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医疗保险缴费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递该缴费人的应缴费金额时视同申报,不必另行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缴费手续。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为申报并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缴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后,应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缴费人申报的医疗保险费数据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数据是否相符;审核缴费人申报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否一致;审核缴费人申报的职工个人工伤保险费基数是否在福州市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幅度内;审核申报的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与《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中填列的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缴费人申报有误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填写《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通知缴费人办理更正手续,要求缴费人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重新申报缴费。
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的《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汇总后定期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移接交手续。
第十四条 缴费人逾期未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催报处理。
第十五条 对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缴费人,由其开户银行将应缴纳的费款直接划入收款国库,缴费人可根据需要到受托地方税务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对未通过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费的缴费人持受托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办理费款解缴手续,缴费人的开户银行将已经缴纳的费款划入国库。国库经收处在税收缴款书各联上盖章后,第一联退缴费人,第二联开户银行付出传票,第三联国库入库凭证,第四、第五、第六联由国库退地方税务机关。
对缴费人用现金缴款的,受托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已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汇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缴款书》到开户银行缴款,开户银行将已经缴纳的费款划入国库。
第十六条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科目设置及编码根据国家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对帐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以人民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 欠缴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缴费人应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欠费补缴申报。其中,对移交代征前的欠费,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列出清单,一次性移交地方税务机关清理。
第十九条 对技术性差错、错缴、多缴等多收三险费的处理:
对多收的工伤、生育保险费的部分采取从支出户退出多收的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处理方式。缴费人申请退费时,应填写《福州市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批表》(一式五份),由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人缴纳费款的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经相应的市、县(市)区财政局进行审批后,交相应的市、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对多收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缴费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保“三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交所欠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每延期1日加收未缴部分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人符合《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可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对缴费人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违规行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月7月1日起施行。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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