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朋友和我说,现在的HR都在瞎学法,既没有方向也没有技术;我想也在情理之中,法律思维、风险意识不是一朝夕能练就。前阵子老师让我开门课,主题就叫HR如何劳动合同法,我虽未做准备,就此机会做一些感想想必是完全可以的。 一、程序为先,证据为上,确立基本的法律思维基础 现代法制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通过程序设计实现正义。而在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和现实背景下,忽视程序自在情理之中。我相信《劳动合同法》当中最吸引HR眼球的就是诸如“不签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两倍工资”“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提出则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之类的实体内容。然后,更为重要的确是最易忽视的程序部分,举个简单例子,HR都明白违法解除终止合同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假设某员工严重违纪,HR没有经过公司已有的合同解除程序擅自打发走人,这算不算违法解除啊?当然算了!违反程序也是违法!通篇《劳动合同法》就是按照招录工的程序来设计的,民主程序、告知程序、说明程序就更不用说了。所以,http://www.5law.cn/info/a/sifa/laodongbaozhang/2012/0704/263391.html。确立程序优先的观念对HR来讲非常必要。 所谓证据为上,是指HR思维的落脚点必须是实在的证据,“严重违纪”如何证明?规章制度如何“公示”?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证据问题。有人问我,劳动合同快到期时的续签风险如何防范?我告诉他,有三种方法,第一,劳动合同文本中增加“关于劳动合同续订”一章,明确续订的条件程序等;第二,续订前一个月发放事先制作好的“续订征询单”,征询相关意见并签收;第三,第三人在场协商续订。这就是以证据为先导的规避方法。先要立据,其次要注意证据的一致性,广告与岗位说明书不一致怎么办?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冲突怎么办?证据不一致对用人单位来将十分不利,为什么?这又涉及到证据的举证原则以及仲裁(诉讼)时效问题。 所以,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是首先确立的两种意识。 二、基本概念先行,学法外之法,建立基本的系统关联思维能力 许多HR包括讲师都犯有“基本概念不清”的毛病。什么叫“用工”,用工关系、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律关系、特殊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什么叫“同工同酬”(工和酬分别指代什么?),什么叫“重大事项”,“制定”和“决定”有什么区别,“劳动条件”又指什么?“相近岗位”指的是级别还是内容?《劳动合同法》当中的基本概念的把握是学好劳动合同法的前提和基础。 这些概念怎么掌握?不在《劳动合同法》法内,而在《劳动合同法》法外。譬如“试用期”的定义要查看《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譬如“宣告失踪”要看民法通则第20条:“公民下落不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要看《合同法》,“商业秘密”要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不仅要掌握劳动法内部的法规譬如相关的司法解释还要学公司法、刑法等外部的法律。 三、成本有优先,跳出部门看部门,建立跨界思维的能力 HR部门是成本中心,不考虑成本行吗?如果都老老实实的遵照《劳动合同法》没有一点变通,成本能降下来吗?我曾经问一老师,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如何降低招聘风险,他说“找专业公司做背景调查。”可是HR有那么多钱吗?花钱的部门更要想着省钱,不然老板请你们有个毛用? 以成本角度学《劳动合同法》,需要跳出部门思维的界限,有人问我,副总的劳动合同怎么签?我说,为什么你部要签?为什么不可以让董事会来签?这是控制部门内成本和风险的做法。也有人问,要减少经济补偿金预算有什么办法?为何不可以把工资的一部分做入福利以减少计算的基数?要留人为何不可以做“年金”,怎么防止员工随时走人?公司计划一部分提前通知30天的奖励资金不是可以大大减少可能的损失和风险?有人问我,我们制造型企业一般先再上岗,签培训合同不签劳动合同有没有风险?我说,为什么你们一定要培训?不可以外包给其他公司吗?我想这些对策可不是简单的人力资源管理所能想得到的。 讲到成本,有些人可能又会走极端,老盘算着那里能减少成本。为什么老想着“截流”,为什么不积极“开源”,劳动合同不同一般民事合同,劳动力也不是固定资产,它是可以增值的啊。为什么不重视员工职业通道设计如果你的企业不全是农民工的话?有人说,以后规章制度要到500页。有必要吗?烦不烦啊?为什么不可以共同价值观先行,如果大家上下一心,领导重视员工发展,人家走了还开开心心,一分钱也不要,信不信?我身边就有这样的例子。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为什么要拿死制度约束活人。如果像重视自己一样重视员工,500页的规章制度有必要吗? 对HR来讲,也许首先需要知道的是CEO在想什么,他们的期待决定了你努力的效果和工作的艰辛程度。多想想身外之人,也许也是减少成本的武器。 学习劳动合同法,从宏观角度讲,是调整观念和树立高度的问题。从中观层面讲,是思维模式的革新问题。从微观层面,是如何有效操作的问题。 我既不是法规专家也不是HR专家,只是一个《劳动合同法》的普通学习者,期待对《劳动合同法》有更多见解的人与我交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