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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内职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签订 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12-07-05 07:24来源:长正 作者:锦儿 中国法律网

2007年12月23日11点10分,手机号码******打进了我的手机,是一位女士的声音:我是从网上得知你的法律咨询号码的,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我是军队一个无军籍的幼儿园老师,工作地点在***省**市,已有10年以上工龄,单位属于事业性质,最近他们提出凡是工作满9年及以上的都要辞职返聘,而且年底以前要办理完毕。职工想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幼儿园也不同意,我们这些人该怎么办?

回答:第一,劳动部、总后勤部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劳部发[1995]252号)中明确规定:“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受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4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一条也作出了与上述内容相同的规定。这些规章说明这样两个问题:一是你所在的军内事业单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二是如果你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你可以到**市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我国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看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一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还针对上海情况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培养忠于企业的优秀员工,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劳动者来说,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便于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有利于职业稳定;对全社会来说,有利于建立和谐社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当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并不是“铁饭碗”,一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条件,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劳动合同。比如,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该合同因职工的主体资格消失而终止;再比如企业中途解散,虽然职工还未达到退休年龄,但该合同因企业一方的主体资格消失也会终止。再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也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就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否则就应当用一个月的工资来替代提前通知期。如果你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企业依法还应当支付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五,最后网上有个案例提供如下给你参考:

广东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员工赵某因合同问题与单位发生纠纷。赵某于1971年8月入职该厂,该厂在1995年9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从1995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并一直保持劳动合同关系。2003年8月12日,该厂向赵某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赵某表示愿意续订合同,但要求合同无固定期限。8月29日该厂向赵某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与赵某续订合同,另提交合同期限为二年的合同文本。但赵某坚持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双方在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上出现分歧,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厂与2003年9月12日向赵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不与赵某续订于2003年9月30日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赵某对此有异议,并到有关部门投诉。

问:赵某因合同期限与单位发生纠纷,请问劳动合同期限有哪几种?

答:目前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第一种是有固定期限,即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劳动合同短期化。如1年、3年等;第二种是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不规定具体期限,通常理解为长期合同或终身合同;第三种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招工时双方约定完成一定工作,一旦这一工作完成,劳动合同就自行终止。

问:什么情况下单位应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为了适当照顾老职工,增强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问:赵某1971年8月入职该厂,像他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否应与其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赵某已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三十年以上,且双方已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赵某又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符合劳动法有关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问:赵某与单位因合同期限问题发生分歧,该厂在上一份合同期限届满后,不与赵某续订合同,导致最终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该厂的这种做法有无不妥之处?

答:在这一案例中,赵某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有关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且明确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该厂为了不与赵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这是一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问:如果该厂最终与赵某终止合同,那么赵某能否得到一些补偿?如何计算?

答:首先要说清楚的是,在这个个案中,该厂不能终止与赵某的劳动关系。其次再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按照今年5月份修改后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问:职工想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对于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无论哪一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都不再计发生活补助费,因此劳动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对劳动者来说显得尤为重要。职工想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把握好劳动法第二十条的几个内涵:一是工作年限的规定,劳动者必须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二是要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只能在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后,才能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三是必须明确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最好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留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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