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书 申 ︵ 被 ︶ 请 人 姓 名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77.04.12 经常居住地地址 户口所在地住址 户口性质 现工作单位 是否签订合同 否 职业 副总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 被 ︵ 申 ︶ 请 人 单位名称 企业性质 境外合资方名称 中方主管机关 法 ︵ 定 负 代 责 表 人 人 ︶ 姓名 性别 职务 住所地 海淀区四道口2号京港水产商城二F 办公地或经营地 海淀区四道口2号京港水产商城二F 法人代码 联系电话 010-请求事项: 1、裁定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元(至)。 2、裁定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元(至)并支付拖欠经济赔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元。(按赔偿金的50%计算)。两项共计元。 3、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9000元(2010年5至2010年7月)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250元(拖欠工资的25%)。两项共计 元。 4、裁定被申请人支付至2010年8月18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X20%)X7.3=元,失业保险(X1.5%)X7.3=1095元。两项共计元。 被申请人应支付以上金额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第一、被申请人未予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月工资。 申请人于开始在被申请人处上班,职位为公司副总。双方约定工资是元,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到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元(至) 第二、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被申请人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元(至应按2个月工资计算X2=元)拖欠经济赔偿金的,应支付拖欠经济赔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元。(X50%=元),劳动合同短期化。两项共计元。 第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0年5月至7月期间拖欠的工资9000元及拖欠工资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2250元。 被申请人拖欠工资元(2010年5月拖欠3000元、2010年6月拖欠3000元、2010年7月拖欠3000元)。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被申请人应支付至期间未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赔偿金元。 申请人于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被申请人应该赔偿养老保险(X20%)X7.3=元和失业保险(X1.5%)X7.3=1095元。两项共计元。 根据以上事实与法律,特此申请,望裁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