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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杰18人执行申请书

时间:2012-07-07 15:53来源:你若来过 作者:清漪 中国法律网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瞿章志,男,汉族,1975年12月0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商学院宿舍97级学生,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恒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新时代工业区。

负责人曾恒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港雄晖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

法定代表人曾恒伦,总经理。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3月份的双倍工资3742元;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2547.3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36.85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14.48元;

以上三项合计7940.71元。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了(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38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瞿章志人民币1138元,于2010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瞿章志人民币1707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瞿章志人民币1707元。如果被申请人有任何一次未按期支付上述调解款项, 申请人瞿章志就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现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调解协议,拒不履行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

2010年1月5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徐剑,男,汉族,1980年4月2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修水县大桥镇居委会8-11,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恒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新时代工业区。

负责人曾恒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港雄晖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

法定代表人曾恒伦,总经理。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3月份的双倍工资9727.50元;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36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860.09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53.35元;

以上三项合计.30元。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了(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09年12月01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43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徐剑人民币5530元,于2010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徐剑人民币8295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徐剑人民币8295元。如果被申请人有任何一次未按期支付上述调解款项,申请人徐剑就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现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调解协议,拒不履行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

2010年1月5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贵根,男,汉族,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丰城市淘沙镇岭源村委会张家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恒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新时代工业区。

负责人曾恒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港雄晖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

法定代表人曾恒伦,总经理。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3月份的双倍工资6186.84元;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4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015.85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15.85元;

以上三项合计.94元。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了(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01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4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张贵根人民币4246元,于2010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张贵根人民币6370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张贵根人民币6370元。如果被申请人有任何一次未按期支付上述调解款项,申请人张贵根就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现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调解协议,拒不履行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

2010年1月5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刘春平,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金塘村杏山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恒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新时代工业区。

负责人曾恒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港雄晖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

法定代表人曾恒伦,总经理。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3月份的工资4472.42元;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07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437.52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44.35元;

以上三项合计.36元。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了(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01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43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刘春平人民币5038元,于2010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刘春平人民币7556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刘春平人民币7556元。如果被申请人有任何一次未按期支付上述调解款项,申请人刘春平就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现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调解协议,拒不履行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

2010年1月5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刘进林,男,汉族,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建城镇东一村委大桐村128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恒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新时代工业区。

负责人曾恒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港雄晖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

法定代表人曾恒伦,总经理。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3月份的工资3727.01元;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2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438.05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81.64元;

以上三项合计.90元。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了(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01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43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刘进林人民币4948元,于2010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刘进林人民币7422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刘进林人民币7422元。如果被申请人有任何一次未按期支付上述调解款项,申请人刘进林就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现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调解协议,拒不履行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

2010年1月5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飞,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阆中市盘马乡蔡家嘴村一组十三号,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恒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新时代工业区。

负责人曾恒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港雄晖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

法定代表人曾恒伦,总经理。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3月份的双倍工资.47元;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17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861.29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822.15元;

以上三项合计.08元。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了(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01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42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王飞人民币5593元,于2010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王飞人民币8389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王飞人民币8389元。如果被申请人有任何一次未按期支付上述调解款项,申请人王飞就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现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调解协议,拒不履行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

2010年1月5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胡宝国,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仙桃市胡杨镇李庙村二组26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恒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新时代工业区。

负责人曾恒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港雄晖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

法定代表人曾恒伦,总经理。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3月份的双倍工资8348.51元;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0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437.52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39.99元;

以上三项合计.10元。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了(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01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4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胡宝国人民币5060元,于2010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胡宝国人民币7590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胡宝国人民币7590元。如果被申请人有任何一次未按期支付上述调解款项,申请人胡宝国就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现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调解协议,拒不履行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

2010年1月5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廖继传,男,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崇义县古亭镇古亭村河边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恒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新时代工业区。

负责人曾恒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港雄晖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

法定代表人曾恒伦,总经理。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3月份的双倍工资9783.41元;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9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860.74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85.27元;

以上三项合计.37元。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了(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01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42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廖继传人民币5534元,于2010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廖继传人民币8302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廖继传人民币8302元。如果被申请人有任何一次未按期支付上述调解款项,申请人廖继传就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现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调解协议,拒不履行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

2010年1月5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夏华良,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宁乡县龙田镇横岭村井湾组1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恒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新时代工业区。

负责人曾恒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港雄晖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

法定代表人曾恒伦,总经理。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3月份的双倍工资7826.72元;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2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438.57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12.38元;

以上三项合计.95元。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了(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01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42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夏华良人民币4945元,于2010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夏华良人民币7418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夏华良人民币7418元。如果被申请人有任何一次未按期支付上述调解款项,申请人夏华良就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现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调解协议,拒不履行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

2010年1月5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程著铭,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重庆市长寿县沙石镇兴隆街52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恒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新时代工业区。

负责人曾恒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港雄晖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

法定代表人曾恒伦,总经理。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3月份的工资7826.73元;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4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75.86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86.49元;

以上三项合计.53元。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了(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09年12月01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39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程著铭人民币6276元,于2010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程著铭人民币9414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程著铭人民币9414元。如果被申请人有任何一次未按期支付上述调解款项,申请人程著铭就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现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调解协议,拒不履行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

2010年1月5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文辉,男,汉族,1982年9月30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太白县鹦鸽镇马耳山村一组004号,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恒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新时代工业区。

负责人曾恒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港雄晖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

法定代表人曾恒伦,总经理。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3月份的双倍工资8460.32元;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17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861.29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87.38元;

以上三项合计.16元。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了(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01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3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张文辉人民币5446元,于2010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张文辉人民币8169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张文辉人民币8169元。如果被申请人有任何一次未按期支付上述调解款项,申请人张文辉就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现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调解协议,拒不履行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

2010年1月5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鞠清勇,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垫江县沙河乡麻柳村5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恒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新时代工业区。

负责人曾恒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港雄晖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

法定代表人曾恒伦,总经理。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3月份的工资4053.13元;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2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438.57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2.67元;

以上三项合计.65元。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了(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09年12月01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38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鞠清勇人民币4982元,于2010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鞠清勇人民币7473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鞠清勇人民币7473元。如果被申请人有任何一次未按期支付上述调解款项,申请人鞠清勇就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现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调解协议,拒不履行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

2010年1月5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蒋良平,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营山县茶盘乡皇灵村4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恒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新时代工业区。

负责人曾恒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港雄晖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

法定代表人曾恒伦,总经理。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3月份的工资4407.19元;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438.05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3元;

以上三项合计.44元。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了(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09年12月01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38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蒋良平人民币4793元,于2010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蒋良平人民币7190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蒋良平人民币7190元。如果被申请人有任何一次未按期支付上述调解款项,申请人蒋良平就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现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调解协议,拒不履行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

2010年1月5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曾金勇,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新垌镇大路坡潭面村46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恒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新时代工业区。

负责人曾恒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港雄晖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

法定代表人曾恒伦,总经理。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3月份的双倍工资8553.49元;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4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437.95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34.19元;

以上三项合计.12元。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了(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09年12月01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3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曾金勇人民币4940元,于2010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曾金勇人民币7411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曾金勇人民币7411元。如果被申请人有任何一次未按期支付上述调解款项,申请人曾金勇就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现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调解协议,拒不履行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

2010年1月5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毛成,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广安县观塘镇新院村5组44号,身份证号码:5799。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恒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新时代工业区。

负责人曾恒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港雄晖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

法定代表人曾恒伦,总经理。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3月份的工资2292.11元;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4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015.85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55.97元;

4、强制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保证金6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33元。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了(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09年12月01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3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毛成人民币5859元,于2010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毛成人民币8789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毛成人民币8789元。如果被申请人有任何一次未按期支付上述调解款项,申请人毛成就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现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调解协议,拒不履行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

2010年1月5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祝秀池,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浠水县洗马镇高家坪二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恒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新时代工业区。

负责人曾恒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港雄晖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

法定代表人曾恒伦,总经理。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3月份的工资3503.39元;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4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015.85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20.85元;

以上三项合计.49元。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了(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09年12月01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3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祝秀池人民币4492元,于2010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祝秀池人民币6738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祝秀池人民币6738元。如果被申请人有任何一次未按期支付上述调解款项,申请人祝秀池就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现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调解协议,拒不履行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

2010年1月5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许贤,男,汉族,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杨侨镇石坝场六队,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恒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新时代工业区。

负责人曾恒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港雄晖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

法定代表人曾恒伦,总经理。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3月份的双倍工资8944.83元;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2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438.57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43.72元;

以上三项合计.40元。

⒋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了(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01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38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许贤人民币5127元,于2010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许贤人民币7691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许贤人民币7691元。如果被申请人有任何一次未按期支付上述调解款项,申请人许贤就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现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调解协议,拒不履行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

2010年1月5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奎,男,汉族,1985年12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沈丘县刘庄店镇刘代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恒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新时代工业区。

负责人曾恒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港雄晖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

法定代表人曾恒伦,总经理。

请求事项:

⒈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3月份的工资2497.1元;

⒉强制被申请人支付2006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共计.7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804.68元;

⒊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1.49元;

4.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79.16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19.79元;

5.强制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保证金4500元;

以上五项合计.93元。

6.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了(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01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4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王奎人民币7339元,于2010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王奎人民币元,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王奎人民币元。如果被申请人有任何一次未按期支付上述调解款项,申请人王奎就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现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调解协议,拒不履行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

2010年1月5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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