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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教案-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四、五节)

时间:2012-07-07 15:55来源:劍哥 作者:我在采访现场 中国法律网

标题: 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
一、按照法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二、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三、保障财产、人身安全----消费者保障安全权
四、禁止虚假宣传
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六、品质担保义务
七、保证提供可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八、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九、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公平交易权
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维护消费者尊严权

标题: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构及其职责
一、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
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 掌握消费者组织的概念和性质
消费者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对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组织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
性质:消费者组织是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基础是依法享有的结社权,消费者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2、消费者组织的职能与活动限制


标题:第五节 争议的解决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一、争议解决途径
1、协商;2、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仲裁;5、诉讼
二、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
(一)生产者和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1、一般性权益的损害:向销售者求偿
2、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与生产者负连带责任。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其他责任主体
1、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2、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4、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赂偿责任。
三、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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