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张XX,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XX号 被答辩人(原告):北京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20号E座2C2室 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法定双休日加班却未支付加班工资 1、被答辩人未支付加班工资 2009年6月1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短期化。约定答辩人每周工作六天,月工资为8000元;休假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制度实行。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之规定,可以判断被答辩人安排答辩人每周双休日加班一天。答辩人认为月工资8000元只是答辩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并未包含加班工资;且双方从未就加班工资进行协商,工资表上也未显示被答辩人已支付加班工资。被答辩人自称其已将加班工资支付给答辩人,与事实不符,也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难以令人信服。 2、答辩人从未放弃加班工资 答辩人按时领取工资并不代表答辩人对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没有异议,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表示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答辩人自称答辩人事实上已认可加班工资计算在已发放工资中,纯属被答辩人主观臆测。 3、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计算有误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考勤记录》及海淀仲裁委查明的事实,答辩人双休日加班27天,被答辩人应该支付的加班工资为元(8000/20.92*27*200%=元),经济补偿金为5162.5元(*25%),海淀仲裁委计算的数额有误。 二、被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1、答辩人完全胜任本职工作,被答辩人所谓答辩人能力有限与事实不符,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不足采信; 2、答辩人一直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出勤,无奈被答辩人无理刁难,最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3、被答辩人所谓答辩人提出辞职纯属歪曲事实,无非是想减轻己方责任,答辩人相信法院定能查明事实。 三、被答辩人未给答辩人缴纳社保,应当支付未缴纳社保损失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被答辩人违反法律规定,拒绝给答辩人缴纳社保,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支付未缴纳社保损失的赔偿金。依据《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合同制职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第二十二条“农民合同制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之规定,被答辩人应该支付的赔偿金为616元(800*11%*7=616元),裁决书中赔偿金的数额计算错误。 综上,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加班却不支付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却不想承担法律责任,拒绝缴纳社保违反法律规定,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答辩人: 年月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