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19 14:04:25) 转载 自在此表示感谢 根据笔者对查阅到的自1998年12月至2008年8月国家、省、市出台的社会医疗保险方面的有关文件以及媒体报道等的学习和理解,现将济宁市市直城镇职工(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职工和自由职业者)和城镇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规定进行了初步的综合整理简述于下,仅供同志们参考。 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费 ①在职职工月缴额为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其比例按不同情况分别为(自由职业者可选择前两项参保并执行相应待遇):正常单位,单位6%、个人2% ;困难企业,单位4.5% (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特困企业,单位2%、财政1.5%(按最低缴费基数计);②城镇居民年缴额按270元标准筹集:老年居民,个人90元、财政180元;重残居民,个人10元、财政260元;低保居民,个人10元、财政260元;其他居民,个人210元、财政60元。 2、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 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月缴额皆为每人8元(单位5元、个人3元)。 3、过渡性医疗保险费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之比超过20%的单位,每月按超过的人数缴费。 4、退休补缴医疗保险费职工退休时若其实际缴费不满10年,必须一次性缴足10年才可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待遇标准 1、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 ①职工住院治疗,当年首次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600元,当年多次每次顺降:在职职工150元、退休职工200元;②居民住院治疗,当年首次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600元,当年多次每次顺降100元;③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当年累计1000元。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当年内支付限额为3万元)对统筹范围内的费用正常单位和困难企业的职工皆按以下比例,特困企业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分别按以下比例的80%和85%计: A.住院治疗,①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按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在职职工87%、83%、80%,退休职工92%、88%、85% ;②5000元以上至元,按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在职职工为90%、87%、85%,退休职工为95%、92%、90% ;③元以上:在职职工为90%,退休职工为95% 。 B.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职工个人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上,甲类病种为85%、乙类病种为75% 。 3、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当年内支付限额为1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按90%支付。 4、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困难企业和特困企业的职工无此项待遇)在职职工不满46岁者为月缴费基数乘以3%、满46岁者为月缴费基数乘以3.5% ,退休职工为月养老金乘以4.2% 5、公务员医疗补助 当年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上再予补助,第一次报销:职工个人负担额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职工和退休分别给予报销60%和70% ;第二次报销:职工个人负担额超过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以上的部分,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分别再予报销70%和80% 。 6、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当年内限额:成年居民3万元、未成年居民5万元) A.住院治疗(在医疗保险综合定点的社区医院住院治疗的对下述比例提高10% ,成年以上居民连续缴费每满一个五年对下述比例提高1% ,比例的提高最高为10% ):①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以上至5千元,一级、二三级医院分别按55%、50%报销;②5千元以上至15千元,一级、二三级医院分别按60%、55%报销;③15千元以上按65%报销。 B.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居民个人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50%报销。 C.普通疾病门诊治疗,按30%报销,全年限额30元。 特殊疾病 1、甲类病种(随时鉴定):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ⅠⅡ型糖尿病、Ⅲ期高血压、冠心病、脑出血和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支气管哮喘、慢性肝炎、银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结核病、精神病、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风湿性心脏病。 2、乙类病种(季初鉴定):前列腺增生、重症肌无力、帕天一综合症、消化性溃疡、股骨头坏死、甲状腺功能亢进、颈腰椎病、周围血管病。 (刘超英整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