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新(增加):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新(增加):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原: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新: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按照原条例的规定,走完全部的程序起码两年多才能确定赔偿款,更不用说赔偿款执行到位的时间了。新条例在简化程序方面进行三处修改: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种修改完全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利益,使其尽快获得工伤赔偿。 七、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 原: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新: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原: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新:劳动合同短期化。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原: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新: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原: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新: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解读]无论是伤残还是工亡,补助金标准普遍提高。伤残补助金提高幅度较小:一级至四级的增加三个月;五级至六级的增加两个月;七级至十级的一个月。工亡补助金则大幅度增加,而且全国统一标准,不像以前有些地方是48个月平均工资,有些地方是60个月平均工资(如佛山)。以佛山地区为例,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42元,按原条例计算工亡补助金为2842元/月×60月=元;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按新条例计算工亡补助金为元×20=元,足足是原来的两倍多。这种修改,相比看一级工伤。一方面更好地保障工亡亲属的生活,另一方面也督促企业全面地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如果未购买工伤保险出现工亡事故,这些工亡补助金是由企业来承担的。 八、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减轻单位负担 原:第二十九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新: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原:第三十四条……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第三十六条……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原:第三十五条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第三十七条……(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解读]新条例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及时发放,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九、制度上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救治 新(增加):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解读]针对现实中部分单位利用程序恶意拖延工伤赔偿,拒不支付医疗费用导致部分工伤职工得不到及时救治的情况,新条例新增加此条规定,在制度上尽量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尽力遏制了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拖延赔付的企图。 以上就是本人针对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部分条款作出相应的分析,互作交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