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订条例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 2010年12月09日 01:16【大 中 小】 【】 共有评论33条 晨报讯(记者 姜葳)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初步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修订。与此前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不仅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车祸可认定为工伤,而且被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轨道交通撞伤(亡)也算工伤,这实际上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机动车、非机动车都算 修订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去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的征求意见稿则删去了原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一款。当时相关人士解释的原因是:职工遭遇车祸可从2006年实施的交强险获赔,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原条例中仅明确遭遇“机动车”车祸算工伤,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车祸算不算工伤?公众对此强烈反映原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一次性工亡补助提高 修订草案还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经测算,按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的水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目前,各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不尽相同。北京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北京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37元为基数计算,目前北京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总额为元。 另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律所也纳入工伤保险 此外,修订草案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并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不参保单位将被加重处罚。与此同时,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被大大简化,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相关解读 国务院明确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并扩大认定范围2010年12月09日 02:21【大 中 小】 【】 共有评论3条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了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消息,此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此前,取消上下班工伤的建议最终未获国务院认可,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列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备受争议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尘埃落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去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删去了现行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法制办对此解释,由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规定,因为公平性而有强烈的要求修改的呼声。在实践中,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该征求意见稿修改公布后立即引来很大争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陈步雷表示,所谓的很难认定是个技术困难和证据问题,而该不该算工伤则是另一个问题,上下班本身是工作的延伸,发生了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他并认为,当前对劳工权利保护不足,很多应纳入工伤认定保护的情形还未纳入。 【补助标准】 因工死亡补助达34万元 全国统一标准,实现“同命同价” 无论和现行规定还是征求意见稿相比,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工伤条例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可达34万多元。 现行规定以及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工亡补助金均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行规定为48个月至60个月,征求意见稿则提供了两个方案,分别为60个月至80个月,48个月至60个月。但如果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标准计发。 目前工伤保险基本上是县级统筹,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大,使得平均工资差距巨大,由此带来工亡补助金的差距。国务院此次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将消除上述差距,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认定程序】 工伤保险覆盖社会团体 事实清楚,当在15天内作出工伤认定 此次修改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此外,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 工伤基金会否被滥用?针对这一担忧,陈步雷认为,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出台具体的可使用工伤基金支付工伤预防的项目目录,以防止基金滥用,他并认为,更为重要的是解决劳工“权利贫困”问题,充分发挥劳工监督的作用。 现行条例规定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参加工伤保险,修改后的条例要求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退休后再就业受伤不属于工伤 2010年11月28日 05:08【大 中 小】 【】 共有评论0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是应认定为工伤?还是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早在2009年4月,成都中院终审李某诉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法院终审认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故不应认定为工伤,而这种用工关系更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如果受到伤害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 退休后再就业受伤 不属于工伤 李某是成都某厂职工,2003年10月,因企业破产办理了退休手续,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7年4月,李某经人介绍到一公司务工,当年9月,他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依照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劳动关系不确立,故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控范围的规定,李某所受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由于不服此决定,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依照相关规定,李某与现公司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受到的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判决撤销市劳保局决定,并责令劳保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宣判后,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终审认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依照相关规定,李某与该公司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故市社保局作出李某所受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正确。 庭后,法官表示,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此类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说法 超龄农民工受伤 享受工伤待遇 昨日,审理此案的成都中院法官表示,退休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意味着其已享受了国家提供的相应社会保障和福利,再次被聘用与用人单位就不能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更是明确规定,退休(含退职)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其劳动关系不确立,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控范围。 另外,法官还指出,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的认定与已享受的应有所区别,可视具体情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认定工伤,以更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权益。对此,金牛法院就曾向市社保局发出司法建议,提出应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退休人员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雇工的区别对待。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合同短期化。法院按劳动关系处理。 王鑫 本报记者 晨迪 因工死亡补助实现同命同价 陪酒出病不算工伤 http:/// 2010-12-09 07:56来源: 广州日报 新闻摘要: 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人均收入20倍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 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今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会议指出,针对日益严重的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修改后的办法草案补充完善了防控措施,加大了惩处力度,同时调整和完善了发票管理行政许可制度。 会议决定,上述两个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因公陪酒喝出病不算工伤 问:因工受伤,但单位未办工伤保险 判断:算,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 依据:第十三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问: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 判断:算 依据: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问:职工因工作患非典 判断:工伤鉴定机构。算 依据: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由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问:在单位食堂用餐食物中毒 判断:算 依据: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视同工伤。” 问:在单位组织的比赛中意外受伤 判断:视个案情况而定 依据:草案未有具体规定,但第九条第七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 问:白领伏案工作落下颈椎腰椎病 判断:目前还不算 依据:据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机构解释,受到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等的约束,颈椎腰椎病、肩周炎和高血压等病种目前尚未被正式列入我国115种法定职业病范畴。 问:领导让陪客人喝酒喝出病 判断:不算 依据:第十一条规定:“醉酒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律师解析:上班被电瓶车撞了也属工伤 2010年12月09日 08:53【大 中 小】 【】 共有评论0条 昨日,在获悉《条例》修改消息后,成都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长长地舒了一口气:“火车、城市轨道交通引发的事故,终于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了。” 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陈军见过太多关于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的争议。他印象最深的是南京“火车撞人案”。2004年4月21日晚,南京市民高荣梅的女儿在下班路上,横穿车站内一段铁路时被火车撞死。当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南京劳动主管部门称:火车并不属于机动车,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陈军认为,《条例》草案明确了工伤认定的交通工具。“以前只说是机动车,现在非机动车也包括进来。也就是说,你在上班途中被电瓶车撞了,也有条件认定为工伤了。” 问题1:下班后参与聚会后,在回家路上被撞,算不算工伤? 陈军:我觉得这个问题应分具体情况。如果职工下班后去参加私人聚会,这个聚会和公司工作性质无关,聚会没有体现公司工作意图。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公司组织聚会,或聚会与公司工作目的有关系,聚会其实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我个人认为,应认定为工伤。 问题2:加班后在下班途中被撞了,算不算工伤? 陈军:之前这个问题有一定争议,但《条例》修订草案出来后,我个人认 为,草案明确了上下班时间点。这种情况应该算工伤。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则表示:加班时间严格算来应该算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应该顺延。也就是说,从加班结束时才算作下班。这种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 陈军和王建平都认为,《条例》草案是对“职工权益的很大保障”。“它基本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可能遭遇的一切交通事故,都做了认定。但还有一些问题尚待明确。” 争议1:非机动车、火车和客运轮渡等引发的事故,应由哪个部门来认定为交通事故? 陈军:此前非机动车、火车等引发的事故,一直没有相关部门来认定为交通事故。《条例》草案出来后,这些事故的认定具体应由哪些部门来做? 争议2:职工上下班坐地铁时,地铁急刹车造成其受伤,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陈军:这是城市轨道交通引发的事故,事故主要责任也不在职工那边,这种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需要明确。 争议3:农民工放假过年回家,回家途中遭遇非己方主要责任的车祸,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 陈军:这里有个疑问,就是上下班过程中的居住地,到底指临时居住地,还是户籍所在地。农民工下班后回暂住地,算是下班途中,那在下班后回老家算不算下班途中? 华西都市报记者胡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