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刘世先男 1982年3月出生 汉族 深州市北溪村乡西绿忖人 农民 住该村 电话 ********* 被申请人:深州市深武楼板厂 企业性质 集体企业 厂址:深州市西绿忖 电话:******** 负责人:麻连茂 职务:厂长 仲裁请求: 确认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深武楼板厂是生产水泥构建的乡镇集体企业,经营范围是生产楼房预制板并负责上门安装。厂长麻连茂之弟麻连报是该厂安装工序的负责人,负责为深武楼板厂的客户送货并安装。2006年7月底,麻连报雇用我,让我和他一起为深武楼板厂客户安装楼板。口头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工资由深武楼板厂按月支付。 ,我随麻连报一起乘坐深武楼板厂司机刘广建开的吊车去献县执行任务。途中因为道路颠簸和深武楼板厂的吊车缺少安全防护设施,将我从吊车上摔下来,又经车轮碾压,深受重伤。深武楼板厂拒不承认与我存在劳动关系,至今无法作工伤认定。 我认为,深武楼板厂将吊车承包给麻连报,事实上劳动。是企业内部事情,发包方应当对我的工伤负责。我的工作是为深武楼板厂的客户安装楼板,履行的是深武楼板厂与客户签订合同。我与深武楼板厂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此致 深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刘世先 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 深州市深武楼板厂 企业性质 个体企业 厂址:深州市西绿忖 电话:******** 负责人:刘全喜 职务:业主 我厂于收到深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交来的刘世先诉我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一案的劳动仲裁申请书。现提出答辩如下: 深武楼板厂并非集体企业,而是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刘全喜。有个体经营执照为凭。 马连茂不是该厂厂长,是刘全喜雇的帮工,刘全喜年纪大了,厂里业务委托马连茂照管。 麻连报不是刘全喜雇的帮工。麻连报自己购买的吊车,为乡亲们搬运笨重物品。麻连报和我厂不是内部承包关系,而是租车关系。有租车合同为凭。 刘世先不是我厂职工,也从来没有在我厂领过工资。有我厂2006年的考勤簿和工资台帐为凭。 刘世先已经承认是受麻连报雇用,而不是受刘全喜雇用。 据此,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我厂与刘世先不存在劳动关系。 此致 深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刘全喜 文章来源:中顾博客(/blog) 劳动仲裁答辩书中的称谓是什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