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2年6月25日审议通过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1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12年6月2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承办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对海口市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四)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机关应当将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定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要求其及时报送。 第七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即制定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的行文,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通过时间、文件号、公布日期、施行日期等;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修改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等; (四)需要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前款(一)、(二)、(三)、(四)项的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八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接收、登记,并分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机构。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其是否符合备案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十日内补充报送。 第三章 审查 第九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民认为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并写明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第十一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或者审查建议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审查完毕,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或者审查建议所指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民。 第十二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常委会秘书长批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作进一步审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