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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培力——谈谈未成年工和童工的话题

时间:2012-07-17 13:21来源:疏梅冷影 作者:卷发的巫女 中国法律网
一、基本概念
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定,指的是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童工。我国法律规定,指的是被用人单位招收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可见,未成年人的概念包含了童工在内。我国法律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招收了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是招收了童工。
童工是国家明令禁止的。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也有些例外,比如文艺、体育单位可以招收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学校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我国《刑法》有非法雇用童工罪条款,看着招用童工的处罚。非法雇佣童工属于刑事犯罪,要受到刑法处罚。
对于招用未成年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和规定
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体现了未成年人因为生理差异导致各种权利丧失的补救,有助于提高人口素质,关系到民族的兴旺与发达。
未成年人如果进入最低就业年龄,并就业,就叫未成年工。未成年工在生理方面仍然处于生长发育期间,学习劳动争议诉讼。所以要给与特殊的劳动保护。
我国对未年人的保护有明确规定,2006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工不能从事的劳动:
基本规定:《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的劳动具体有:《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的作业;涵洞、涵道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注:以上引自《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64条,仅列出可能与学兵工作有关的工种。)
1994年,中国劳动部颁布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不能从事的劳动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结合《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我个人认为我们学兵从事了不能从事的劳动有:有矽尘危害的劳动(隧道凿岩作业);高处作业(架桥);隧道开凿作业;超重负重(扛水泥等);使用风枪作业;伐木作业。
三、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的历史状况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都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制定的。也就是说,我们学兵参加襄渝铁路建设时期,我国还没有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溯及力的条款,对上个世纪70年代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从1957年以后,直到1976年,劳动立法处于低谷时期,特别是文革时期,无法无天,法制遭到空前的践踏,劳动立法陷于停顿。未成年人保护处于无法可依的处境。
虽然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没有溯及力,但我认为基本精神是可以应用到上个世纪70年代的。
四、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
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是确定最低就业年龄。世界各国对最低就业年龄的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比如,德国、瑞士、菲律宾为14岁,日本为15岁,英国、美国的大多数州为16岁,我国规定为16岁。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以来,公布了10个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公约,1973年,国际劳工组织把这10个公约合为一个公约,即138号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该条约第3条第一款规定:“准予从事按其性质或其工作环境很可能有害年轻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任何职业或工作类别,其最低年龄不得少于十八岁”。
国际劳工组织138号公约,我国已于1998年予以批准。尽管也没有溯及力,但我以为138号公约的精神是可以参照到上个世纪70年代的。
五、学兵们的年龄情况
第一批1970年8月征招的1969届名学兵都是初中毕业生(1968年9月入学,1970年7月初中毕业),年龄绝大部分在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
第二批1971年3月征招的1970届多名学兵都是初中毕业生(1968年9月入学,1970年7月初中毕业,1970年秋季上了一个学期的高中),年龄绝大部分在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有一小部分不满16周岁。
第二批学兵中有2000名左右的社会青年,他们大部分年龄达到成人。
从1969届、1970届两届学兵的年龄来看,绝大部分属于未成年工范畴,有很小一部分属于童工范畴。
六、知青的情况
学兵属于知青,但就工作性质来说,与其他类型的知青截然不同,就是学兵从事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而这是未成年人不能从事的工作。
其他类型知青的干活情况,大家基本明白,就不多说了,劳动强度和危险程度不如学兵。
修建襄渝铁路的民兵中间确实有部分下乡知青,而且有一些后来编入学兵参与了分配。但他们的年龄当时已经达到成人。1968年知识青年开始上山下乡,一共下了6批毕业生,俗称为老三届,包含初中三届、高中三届。到了1970年,即使是初68的下乡知青,年龄大多数也都满18周岁了。所以这些下乡知青和学兵在年龄上是截然不同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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