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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标准

时间:2012-07-17 13:34来源:宁静温馨 作者:上善若水 中国法律网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处理)项目

法律依据

处罚(理)标准

用人单位不配合执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

2000--元的罚款


未办用工手续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十五条

每人每月一百元,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每使用一名童工
每月处5000元罚款

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每使用一名童工
每月处1万元罚款

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每介绍一人处
5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

处1万元的罚款

收取报名费、押金;将社会保险金转嫁劳务工负担;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十六条

处以所收金额总数三倍的罚款;处以所转嫁费用或投资金额总数二倍的罚款

押流动人员的个人证件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按扣押的证件数,每证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向应聘者收取费用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从事收费性职业训练活动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处以违法所得金
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的其他违法活动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二、六项,第三十四条

1000元以下罚款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

拒不补签的,按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不按规定制作保存工资支付表、提供工资清单;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低于最低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违法延长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按照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反工会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三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训练机构超范围进行职业训练活动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职业训练机构不按规定参加年审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职业训练机构转让办学许可证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职业训练机构未按标准进行职业训练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擅自刊发布成人教育招生广告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直至吊销注册证或撤销深批准文件

擅自举办技术等级培训、技术培训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责令其停办和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费用的一至三倍的罚款

违法滥发成人教育证书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责令收回证书或公告所发证书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证或撤销批准文件

民办学校违法办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一条

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介绍机构违法经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

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不退还应退的费用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

责令退还,并按应退金额处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擅自介绍出境、入境就业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可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介绍职业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按每介绍一人处五百元罚款

不按比例招用居民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按每人每月五百元处罚,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超比例接纳市外在校实习生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按每人每月五百元处罚,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录用员工违反平等就业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经济性裁减员工,在同等条件下,不优先保障居民的就业岗位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每人三千元处罚

安排未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瞒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缴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补缴欠缴数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 条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违法参保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骗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不参加失业保险、不按时缴费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责令其改正并处应缴而未缴的失业保险费二倍的罚款

骗领失业救济金和其他费金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追缴违法 所得按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的标准处以罚 款

不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缴交或少缴交医疗保险费的金额处以10%的罚款

弄虚作假多报或者冒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条

追回已支付的费用,对直接责任人处支付额1倍的罚款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二条

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定点零售药店违规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处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逾期不履行行政
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不配合执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未办用工手续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的,应限期补办,并对用人单位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每月一百元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第八条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学会劳动。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收取报名费、押金;将社会保险金转嫁劳务工负担;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时,不得收取报名费及押金;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将用人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转嫁劳务工负担,不得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
违反前款规定,收取报名费、押金的,应返还所收款项,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所收金额总数三倍的罚款;将用人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转嫁劳务工负担或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的,应责令返还所收款项,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所转嫁费用或投资金额总数二倍的罚款。

押流动人员的个人证件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流动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扣押流动人员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由有关部门按扣押的证件数,每证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向应聘者收取费用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收取的费用,并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从事收费性职业训练活动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对其员工进行的职业训练和其他组织举办的公益性职业训练,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收费性职业训练活动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与所收费用等额的罚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的其他违法活动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

第七条建立劳动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补签;对拒不补签的,劳动部门按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可依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

不按规定制作保存工资支付表、提供工资清单;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
(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

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

低于最低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违法延长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违反工会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职业训练机构超范围进行职业训练活动;不按规定参加年审;出租、转让办学许可证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十三条职业训练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在办学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展职业训练活动,并按规定进行年审。
办学许可证不得出租、转让。
第三十二条职业训练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劳动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下处罚:
(一)超越办学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训练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审或者在年审中被发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出租、转让办学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职业训练机构未按标准进行职业训练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十六条实施职业训练,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按照省、市劳动部门确定的职业规范进行。
第三十四条职业训练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者劳动部门确定的职业规范进行职业训练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擅自刊登、播放、张贴和散发成人教育招生广告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凡在特区内刊登、播放、张贴和散发成人教育招生广告,应符合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特区内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和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的广告内容,须经原审批的行政部门同意,出具注有批准文号的证明;特区外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和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的广告内容,须经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出具注有批准文号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刊登、播放、张贴和散发成人教育招生广告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直至吊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注册证》或撤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训班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条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举办职工技术等级培训、岗前和在岗技术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擅自举办技术等级培训、岗前和在岗技术培训;违法滥发成人教育证书谋取非法利益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办和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费用的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违反国家规定和本条例,滥发成人教育证书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收回证书或公告所发证书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注册证》或撤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训班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条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举办职工技术等级培训、岗前和在岗技术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民办学校
违法办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
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七条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必须依法设立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你知道招用童工的处罚。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职业介绍机构违法经营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等方式经营。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
机构不退还应退的费用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在委托招聘、委托求职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未能为用人单位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求职者,或未能为求职者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就业岗位的,必须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并按应退金额处以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擅自介绍出境、入境就业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从事介绍国内人员到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就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从事介绍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入粤就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可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介绍职业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为没有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的流动人员介绍职业。
第二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岗位)就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不按比例招用居民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规定招用居民。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清退超出比例的劳务工;拒不清退的,根据超出比例劳务工的人数按每人每月五百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超比例接纳市外在校实习生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接纳市外在校实习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员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同一批实习生的实习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拒不清退的,根据超出比例或者期限的实习生人数,按每人每月五百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录用员工违反平等就业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不得因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而歧视。
不同企业就业的居民,在劳动报酬、职业训练、休息(假)、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等权利。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经济性裁减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不优先保障居民的就业岗位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减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的就业岗位。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所裁减居民员工人数每人三千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安排未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对新录用员工进行上岗职业训练,并有计划地开展员工的在岗、转岗等职业训练。
从事技术工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训练。国家规定应当具备职业资格的,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的,由劳动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瞒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逾期不缴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 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故、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缴费单位违法参保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规定向职工公布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市社保机构应发出追缴通知书,企业须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滞纳养老保险费的2‰缴纳。

骗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不参加失业保险、不按时缴费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参加失业保险或未能按时缴交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机构可以发出追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失业保险机构缴交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滞纳失业保险费的千分之五缴交。拒不缴交者,由劳动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应缴而未缴的失业保险费二倍的罚款。

骗领失业救济金和其他费金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骗领失业救济金和其他费金的,失业保险机构应当追缴其违法 所得,劳动部门应当处以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的罚 款 。

不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险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其自责令之日起未缴交或少缴交医疗保险费的金额处以10%的罚款。

弄虚作假多报或者冒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条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依法追回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1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医疗保险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对病历、处方、费用单据等弄虚作假而多报或者冒领的。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你看http://www.5law.cn
(一)将非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应当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计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挪用他人个人帐户的;
(四)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进行住院治疗,或任意延长参保人住院时间,采用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分段计帐或未经参保人同意将其收入超标准病房的;
(五)采取其他手段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对前款规定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解除其医疗保险处方权。

定点零售药店违规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九条参保人持医疗保险证件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时,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售非处方药的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出售处方药应当按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
(三)按医疗保险规定计帐。
第七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逾期不履行行政
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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