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要交多少年 2010年养老保险新政策 政策内容很多,包含城镇养老保险及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及办理流程。具体可参阅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象你应该是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之和的20%。其中个人占这个20%的20%,单位是80%。 办理个人社会养老保险程序 个人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自由职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有一定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 Eg一: Eg二: 3、你还可以选择一些养老性质的商业保险产品作为补充,详情请咨询有关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 Eg三: 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原则上参照本市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规定执行。1999年度缴费基数为700元,如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按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999年度为3015元。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18%,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7.5%。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一年确定不变,可按月或按季缴纳。 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后,社会保险机构按本人缴纳基数的11%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记入缴费年限,并核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和《医疗保险缴费手册》。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其本人1992年底以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作为确定退休条件和计算养老金的依据。自由职业人员缴费期间视同就业,不再领取失业救济金,并由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记入本人《劳动手册》。个别自由职业人员要求从1993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审核,当时确实没有与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允许其补缴,1993年1月至1998年3月,补缴基数为660元,补缴比例为18%;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6%,1998年4月及以后补缴基数和比例统一按当年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1%。 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身不变,当本人就业情况发生变化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随同转移。原已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职工从事自由职业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存储额只能用于养老,不能提前支取。 自由职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经本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审核,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可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统一按本市企业办法计发。 自由职业人员退休年龄一般按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掌握,工作年限按本人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加1993年以后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缴费年限应满5年掌握,这缴费年限满5年是指1993年以后本人在单位工作时按规定缴纳过养老保险费、且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实施(1998年8月27日)缴费年限之和。如个别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在继续从事自由职业并合法经济收入的,经本人申请,也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继续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