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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反诉吗?争鸣文章-仅供参考,不能作为对实践的

时间:2012-07-20 13:37来源:风行天下 作者:Li利 中国法律网
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反诉吗?
刘胜题上海华联律师事务所
范媛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刘春泉上海浩英律师事务所
一、问题的提出
邬某(真名隐去)现年50余岁,1998年2月成为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下
称公司)职工,公司从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资已下续并缴纳有关保险费。200O
年9月19回郭某在金山区一灯光球场高空扎大梁时跌落受伤,经医院确诊为腰
椎压缩性骨折,后经金山区劳动局确认系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九级致残。邬某认为自己本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未果,遂在时效期间内于2001
年8月9日愤而向金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1年9月26日金劳
仲(200)办字第152号裁决书除“申诉人在与被诉人尚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况下
要求被诉人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外,邬
某的其他请求如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基本支持了.86元人民币。
裁决作出之后,邬某本想息事宁人,尽快得到裁决书支持的部分钱款抓紧时间去
治伤。公司却以对裁决书部分裁决内容不服—即所谓裁决的工伤津贴过多要求
减少 5611.19元为由起诉至金山区人民法院,致使裁决书不生效。而且,公司自
2001年4月至今未支付分文报酬或生活费给上诉人,导致邬某无生活来源,无
钱继续治伤,老年人心理也遭受重创。邬某与公司之间关系十分紧张,根本无法
维持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因此,被告邬某在应诉的同时要求进一步主张权利,
与公司一次性了断。
我们中的两位作为邢某的代理律师,于2001年11月6日针对公司的本诉
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要求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让邬某享受保险待遇,其中要求
解除劳动关系并得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有新证据)等,你看招用童工的处罚。另外
要求企业为其依法办理保险登记并缴纳保险金。一审法院于 2001年 11月 5日作
出裁定,认为“反诉是向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销和
.65·
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本诉原告是不服仲裁裁决书而起诉法院的,
而不是向反诉人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人的反诉不能达到抵销和吞并本诉
原告诉请的目的,故邬某提出的反诉请求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邬某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邬某不服,我们代理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提出
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二审法院于 2001年12月17日作出驳回上诉维
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认为“上诉人邬某在原审时提出的反诉请求,因不符合反
诉受理的条件,且上诉人在收到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后并未
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办未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现上诉人提出的反诉,并未
以本诉存在为前提,故本案上诉人提出的反诉,原审法院依法裁定对邬某提出的
反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反诉受理的条件是什么?到底“正确”在哪里?本案
实际上向我们提出了本文标题所示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往往被一些凭经验办案者
所不屑,他们总以为在劳动争议案中根本不存在反诉问题。二审法院如何裁定我
们没有权力干预,裁定作出之后我们基本无力回天,但道理是明摆着的,故将上
诉理由不厌其烦地说出来以求教于法学、法律界,姑且不怕贻笑大方。
二、反诉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直接涉及反诉的立法规定仅两条:《民事诉讼法》第52
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
提起反诉。”第 126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
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间接涉及反诉内容的还有第59条第二款:“诉
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
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第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有关反诉的司法解释也有两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
论结束前,原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
.66·
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意见》第184条:“在第二
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上列法律条文规定赋予被告在民事诉讼(无论第一审程
序还是第二审程序)中享有反诉权,并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反诉的审理形式、反诉
与本诉的关系以及被告提出反诉的时间。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设立第二审程序制
度实为容许对初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把初审法院的法官置于“被告”的地位,由
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1]我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
裁与起诉的关系有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
动争议处理条例》亦有不与《劳动法》相抵触的类似规定,但并未规定反诉也要
受仲裁前置约束。换言之,劳动争议案件的被告如可以提出反诉来保护自己的权
益[2]。不难看出,本案被告提出反诉系依据反诉之相关法律规定提起的,而且完
全符合所有法律规定。
三、反诉的法理分析
一审法院裁定关于反诉“目的是为了抵销和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说法
仅仅是众多学理解释中的一种,我国法律并没有作这样或类似这样的规定,另一
方面,这种说法不完整且有着明显的先天缺陷。在权威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这
种说法的完整表述应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排斥、并吞本诉原告的权利或使
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实际意义”[3]。一般来说,反诉抵销、吞并本诉诉讼请
求仅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互负金钱债务的情况,对于不能抵消的如人身性质的诉讼
请求则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原理认为,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
原告为被告向民事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是民事诉讼的传统制度,
国内一些著名民事诉讼法专家学者对反诉作过许多权威的解释。确立民事诉讼反
诉制度的目的,首先体现了立法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诉讼中均有权
相互进行平等的攻击与防御活动;其次,设立反诉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实现诉讼经
济以及防止前后两个诉讼标的或攻击防御方法(诉讼理由)有牵连的诉讼之间发
生判决矛盾。反诉又不同于本诉,反诉除具备一般诉的成立要件外,还应具备特
别要件:其一,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其二,反诉只能在本诉
的进行中提起,反诉之合法存在,不因本诉是否合法或是否撤回本诉而受影响;
但反诉以本诉已被法院受理为前提,若本诉尚未被法院受理即无本诉存在,或本
诉在反诉提起前已被原告撤诉并经法院裁定批准或法院已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
定,无反诉可言其三,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反诉不得属于其
他法院专属管辖,并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的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
的规定。其四,反诉与本诉必须能够适用同一程序审理。其五,反诉与本诉应有
联系。上述特别要讲当中并无目的之说,只强调反诉与本诉应有联系是实质要讲,
办即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之标的及其防御方法(诉讼理由)之间必须有法律上
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4] 。
有的反诉,虽然不带有辩驳性质,不能起到抵销和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作用,
但是和本诉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以同一事实为依据亦可提起[5]。丧葬补助。例如,原告以
收回自用为申请求被告交还租用的房屋,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预付的房
租费,这两个诉的请求都是基于房屋租赁这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且两个诉诸无
法相互、抵销、吞并。又如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走失的牲畜,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
告支付其照管牲畜期间的饲养费等,这个本诉和反诉就是以同一事实——牲畜走
失为依据的,两个诉诸也无法相互抵销、吞并。山此可见,反诉并非一定要“达
到抵销和吞并本诉原告诉请的目的”。在某些情况下,有的案件反诉请求的数额
也可能大于本诉,超出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范围,因而本诉的原告反过来还要负担
一定的义务,使被告得到超出原告诉请的数额[6]。如房东起诉住户交付拖欠的房
租,住户反诉要求房东修缮房屋,并赔偿因房屋失修而造成的损失;法院经过审
理,如果判决被告胜诉,那么被告就可能得到超出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换句话
说,即使非要“达到抵消和吞并本诉原告诉请的目的”不可,那也仅仅是人民法
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以后的事了,未经实体审理,法院岂可事前先下结论?“目
的”一词可解释为:想要达到的境地,希望实现的结果。[7]知某反诉的目的就是
要驳倒原告的无理要求并争取早日实现自己期待的结果。若人民法院支持被告的
反诉请求,即可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事实上无理要求,法院怎么能
武断地认为反诉人的反诉不能达到目的呢?
本诉原告提出的是独立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裁定“本诉原告………不是……
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站不住脚,且。将反诉与起诉混为一谈,适用程序法不当。
本诉既然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就必须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的条件,具备诉的要素:诉的标的(含诉讼请求)和诉的理山,是一个完整而独
立的诉,与劳动仲裁并无多大关系。仲裁前置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减轻法院的负担,
是一种程序的要求而不是实体的要求,仲裁仅是准司法性质,而司法解决是最终
解决,这在全世界都是通例。事实上,公司作为被上诉人(本诉原告)在起诉状
中提出了对部分裁决不服的而又是独立的诉讼请求——减少支付工伤津贴,原告
既已起诉,仲裁即告不生效,法院受理后应整体全面审理,结案时应对仲裁裁决
的实体内容逐一作出处理[8]它不似二审对一审是上诉什么审什么,即应当对上
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
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9]。另外,反诉不等于起诉是毫无争议的,一审法院的裁定
事实上却将反诉完全等同于起诉,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来处理
也与法有悻。该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
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
当在7H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如此看来,一审
法院 2001年 11月 6日收到反诉状而同年同月任日裁定超过7日。这当然是个
小问题,但也反衬出法院不大重视程序法的传统。
四、结论
上述案例中一、二审法院裁定于法无损,其所谓理由实在没有理由,至多
为一方学理解释,学理解释即无权解释,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理论和实务分
析进一步表明一、二审法院裁定用语不乏自相矛盾之处,难以令人信服。对邬某
之反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合并审理,以便经济、及时、有效地保护处于弱势
地位的劳动者。反诉立法不完善以致标准含糊,甚而完全让步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权,难免导致法官恣意处理反诉,这又与现行诉讼政策不无关系。究其诉讼政策
之根源,一是本诉与反诉的合并会使案件审理的难度加大,避难就易是法官的当
然选择;二是目前对法官考核指标缺乏科学性,片面强调法官的办案数量和结案
率,导致法官将本诉和反诉分别审理,以在数量上彰显其业绩。[10]法院对本案的
程序处理,虽不能说绝对会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保护,但可以说不是我国社会主
义劳动立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试问本案中农村老年劳动者拖着伤残
之躯能有那么多能耐和时间去反反复复一裁二审吗?也许还可以说,现行立法并
未针对劳动争议和劳动法的特殊性就劳动诉讼特别作出规定,以致我国《民事诉
讼法》的许多规定难以适应劳动争议的处理,不利于实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宗
旨。必须意识到,我国《劳动法》第十章共8条对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已经远远
不适应今人解决劳动争议的需要。在劳动争议领域对仲裁作另类规定,实际上劳
动仲裁又变成了行政处理的代名词[11]它不但改变了仲裁的性质,而且冲击了
中国仲裁法“一裁终局”的普适原则,再加之从本案亦可看出所谓的仲裁前置程
序经常妨碍劳动者权利的实现,这一机制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注释:
[1]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10
月第1版,第259页。
[2]参见陈扬、徐军著:《怎样打劳动争议官司》,河海大学出版社1995年12
月第1版,第276页。
[3]参见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第
194页。
[4]参见m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集))2000年9月第1版第66-68页)。
[5]参见常情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重庆出版社1982年10月第1版,第126
页以及翟顶峰、曹开庆:《当了被告不要放弃诉讼》,载《人民法院报))2001
年 11月 22日第五版。
[6]参见周道簿等编著:《民事诉讼法问题解答》,法律出版社 1984年12月第 1
版,第 114页。
[7]“目的”词条见《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1980年 8月第1版。
[8]参见沪高法[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
见》第11条。
[9] 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意见》第180条。
[10]见王福华:《论反诉制度中的诉讼权能平衡—一完善我国反诉制度的一个
新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0年第8期
第36页,原载《法学论坛》(济南)2000年第2期。
[ll]参见陈治东著:《国际商事仲裁法》,法律出版社 1998年 12]j第1版第 4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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