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判决避风塘公司诉人间缘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申请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在商标局公告之前,该注册商标尚未取得公示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使用。因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所造成的后果,应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算。
案情 原告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简称避风塘公司)从1998年成立时起即使用“避风塘”一词在上海地区提供餐饮服务,后来注册了“BI FENG TANG”商标和“避风塘”图文商标,经过十余年的经营,在上海地区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010年,避风塘公司发现被告上海人间缘餐饮有限公司(简称人间缘公司)在其经营的餐厅的店招、入门店招牌匾、菜单、店内广告招贴处多次组合使用“人间缘避风塘”、“香港避风塘”或单独使用“避风塘”文字,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遂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避风塘”一词已成为避风塘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人间缘公司不当使用该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人间缘公司使用的标志经对比,与原告的两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其商标权。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等民事责任。 人间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工伤认定办法。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避风塘”一词虽有地理概念上的含义并被餐饮业经营者作为特定菜肴的通用名称广泛使用,但本案中经过避风塘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识别经营者身份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该公司提供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人间缘公司并非在地理概念上和特定菜肴名称上使用“避风塘”文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避风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2011年3月2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避风塘”文字是否构成原告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而应受到保护。一、二审法院对此均作出了明确的回答。除此之外,本案还有两个法律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商标注册核准后公告之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