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景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街66号(注:石景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对面)乘车路线:58路,399内环,325路,472路,958路,621路,杨庄路西口站下车往东走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1102邮编 二、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监察大队、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和朝阳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已于2008年12月29日起,在位于朝阳区大柳树100号的新址进行办公,局机关办公电话为,职介中心办公电话为,劳动监察大队办公电话为。办公地址:朝阳区大柳树100号。(东四环路窑洼湖桥东)乘车路线:如果市民自驾车,可从东四环路窑洼湖桥上化工路,第三个红绿灯前行50米,丁字路口左转200米路西侧即到;也可乘30路、34路、348路、457路、637路、677路、687路、 743路、753路公交车在朝阳区大柳树站下车,沿路牌指示进入管庄路前行200米路西侧即到。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立案直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门口外则的接待室办理。联系电话:0邮编 三、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新街口外大街1号社保大厦(北三环路北太平庄桥)乘车路线:乘坐16路,22路,300路,302路,367路,425路,725路,845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北太平庄下车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节假日除外。四楼、八楼劳动仲裁科,(劳动仲裁科,谈话室,仲裁庭)八楼交换证据或领取受理案件或应诉材料。五楼行政执法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和劳动仲裁立案联系电话:0邮编 四、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地址:丰台区北京西站南路168路(丽泽雅园小区)丽泽桥向东走600米路北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乘车路线:458,395,958丽泽桥东站,944丽泽桥南站;一层是综合服务大厅:信访接待与咨询、仲裁受理:1窗口2窗口,工伤认定受理:15窗口劳动仲裁咨询与立案:22窗口三层:丰台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大厅五层: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514为仲裁科长联系电话:0邮 编 五、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5号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公主坟站下车,换成968大兴长途站下车,步行至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邮编 六、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16号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国贸站下车,换成地铁10号线三元桥站下车,换成915路支2仓上小区站下车,步行至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邮编 七、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号乘车路线:地铁2号线积水潭站下车,换成345路(或919路)昌平南大街站下车,步行至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邮 编 八、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20号西城区社保大厦乘车路线:乘105、111、808、7路公共汔车在西内大街站下车;乘地铁西直门站下,或44、26、694、387、618、845、820路公共汔车在西直门南站下车。(路的东面从平房区穿过一直往东走)申请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投诉在一楼大厅投诉室。劳动仲裁科208,209室;劳动仲裁庭206,207室劳动监察211,215室联系电话:0.0邮编 九、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10)、(010)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邮政编码乘车路线:乘坐102、14、40、66、百利宝、744、800等公交车在游泳池站下车。乘坐地铁可在和平门站下车,再换乘上述公交车。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北京城八区注册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办公地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乘车路线:乘坐地铁长春街站下,往南500米,向西100米到立案程序:门口2号楼劳动仲裁接待室。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和仲裁庭:4号楼,劳动仲裁庭在六楼。 十、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址: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政府办公2号楼乘车路线:744、819、59、800路、运通102路(大观园站下);56路、423路(南菜园站下);5路、939路、604路(菜户营桥北站下)政府办公2号楼西侧一层,劳动局接待处联系电话:0邮编 十一、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菊儿胡同1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节假日除外。乘车路线:108路,124路,803路,104路等交道口南站下车,路西东城劳动局举报与劳动仲裁立案:接待中心(注:南门)联系电话:0 北京市申请劳动仲裁须知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位于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央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四、申诉人应当自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一年内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五、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诉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诉人应当提交。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六、仲裁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