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行政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市建委(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正本及附件); (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5)施工合同原件及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6)监理合同原件及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7)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和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 (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10)法人委托书。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正本及附件); (3)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4)施工合同原件及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5)监理合同原件及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6)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和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 (7)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9)法人委托书。 3、装饰装修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仅外立面装修时需提供); (3)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需出具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装修证明); (4)施工合同原件及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5)监理合同原件及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6)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和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 (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8)法人委托书。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审查 标准: 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6、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