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延时间,仲裁后又准备起诉怎么办【经典案例】 陈某2007年2月份进入一家公司工作,签订了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陈某决定换一家公司发展。由于公司没有安排陈某的带薪年休假,陈某要求公司在工资结算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陈某日工资收入为300元,陈某应当有5天的带薪年假,这样陈某应得的工资为300*5*3=4500元。公司不同意陈某的要求,只同意支付陈某2000元。陈某认为公司补偿的工资过低,不同意公司的补偿标准,陈某告诉公司如果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劳动。陈某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公司态度也很强硬,你爱告就告去吧,公司肯定会奉陪到底的。陈某想,如果打完了仲裁再打一审、二审,那都到了猴年马月了,这事就没有一个快点的解决办法吗? 【专家解惑】 赵恒律师告诉劳动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如果全部算下来都要花费几乎一年的时间。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此进行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使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针对这一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指对于某些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如劳动者不再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于 “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到法院起诉的权利;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属于“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以撤销的情形,可以申请撤销该裁决,看看劳动合同短期化。否则必须按照该裁决执行。也就是说一裁终局的不再上法院,这样少了一个时间比较长的诉讼环节,有一部分案件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有利于尽快解决劳动争议,避免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 本案中陈某的情况适用“一裁终局”,如果仲裁裁决支持了陈某的请求,公司没有权利就仲裁结果提起诉讼,陈某也不用再等待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了。 【维权技巧】 陈某得知自己不用再等待漫长的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后,很高兴。那既然现在申请劳动仲裁是免费的,那就多增加些请求吧。律师告诉陈某,看着一级工伤。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一裁终局”,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一裁终局适用范围为: 第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第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公司应支付给陈某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4500元,陈某公司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12个月的工资为9600元。如果陈某的仲裁请求不超过9600元,适用“一裁终局”。 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合理利用“一裁终局”制度,对于得到仲裁支持希望较小的请求,可以考虑不申请,将申请的金额控制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单位恶意拖延。 【案件结果】 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陈某未休年假的工资4500元。单位认为陈某已经休了年假,不同意支付,但单位没有拿出陈某休年假的证据。最后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某的请求。公司想提起诉讼,却发现该裁决是“一裁终局”的裁决,公司只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如果公司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就生效了。最后单位看到再拖延也没有什么可能了,支付了陈某的未休年假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