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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李海明元(天价)工伤赔偿调解书

时间:2012-07-20 19:52来源:大漠孤烟zb 作者:凉爽 中国法律网

新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新劳裁调字(2009)第75号

申请人:李海明,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东金店乡张楼村145号,系河南新密市杨岗煤矿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小兰,女,汉族,1962年6月5日出生,系申请人李海明之妻,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你知道招用童工的处罚。王清亮,河南言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新密市杨岗煤矿

法定代表人:赵新军

委托代理人:郭海军,男,汉族,1965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牛店镇寨脖村李马沟107号附1号,系河南新密市杨岗煤矿职工。

申请人李海明诉称:申请人于2008年11月到被申请人单位上班,工种为井下掘工。2008年11月4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八点班,在下午13点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井下采煤时受伤,造成申请人腰部受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入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肋骨2、3节骨折,下肢截瘫。申请人为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劳动仲裁诉讼。后期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养老费用等各项工伤赔偿费用共计75 0000元整。

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于2009年8月2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申请人在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2008年11月4日至200年8月25日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已经支付);自2009年8月25日之后申请人所发生的任何医疗费被申请人不再承担。

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后期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养老费用等各项工伤赔偿费用共计75 0000元整。

第四、支付方式: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第五、以上费用包括一切工伤保险待遇在内,被申请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双方应严格按协议履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

本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新密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陈 静

仲裁员:张耀章

仲裁员:刘二明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晓敏

王清亮律师:155 1618 1108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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