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一审阶段被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否再诉讼 有网友咨询关于经劳动仲裁处理过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在法院一审起诉后的诉讼过程中,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而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能否再次进行诉讼的问题,沈律师在此针对此类问题阐述一下个人观点: 就此类案件是否能够再次进行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部分人的观点认为当事人可以再次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持该观点人群的理由有二: 1、劳动争议案件按规定有仲裁的前置程序,而在诉讼中因原告未到庭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2000年7月19日起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解释》明确规定的是由当事人申请撤诉,而不是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情况,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主处理诉权的一种行为,而按自动撤诉处理是法院依职权作出的处理行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不同。其诉权的处理不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因而该情况不适用该规定。 本律师认为该类案件不能再次进行诉讼,法院不应受理。理由有下列几点: 1、《若干意见》虽明确了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进行诉讼,但劳动争议案件是具有特殊性的,即是具有仲裁的前置条件,对经过仲裁裁决的案件,在收到裁决后的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进行诉讼的,原仲裁裁决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开庭时无故不到庭而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应自何时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在实质上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两者之间的区别只在于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而已:申请撤诉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作出其放弃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按撤诉处理,则是当事人通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的行为,来作出其放弃诉讼权利愿意服从仲裁裁决的意思表示。 3、如果该类案件适用《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可以再次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就会产生这样一种结果:开庭时原告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也只能再次按撤诉处理,法院虽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仍可再次诉讼,这样循环往复,原仲裁裁决的效力便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种结果显然是与制定上述《解释》的初衷相违背的,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更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此类案件的再次诉讼,法院不应受理。 综上,劳动争议案件因被按撤诉处理后,如果对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只要符合强制执行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原告方就失去了诉讼的权利。因此,沈律师提醒各位劳动争议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开庭时间,不要因自己的疏忽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本文作者: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沈斌倜、曾素贞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丹宁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1366-131-3967,1530-111-567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