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异议书申请书 申请人:高--、男、回族、42岁、住址:内蒙古-、住址: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河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址:河北省承德市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向巴彦淖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关于鉴定机构选择的建议”并被中院同意鉴定且通知申请人选择司法鉴定机构不服,现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不予采纳被申请人的建议。 一、被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虽然被中院所采纳,但申请人已经于2009年7月21日向贵院提起了重新鉴定异议申请书,见证据(EHCN 邮政特快详情单)。贵院应该在收到该重新鉴定的异议申请书就异议是否成立应该先作出裁定,申请人有权利对贵院作出的裁定在不服的时候提起上诉。目前申请人没有收到贵院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任何答复就通知选择鉴定机构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二、被申请人自相矛盾的重新鉴定申请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首先从时间上分析,被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的时间不是在一审中提出,也不是在二审开庭前提出,也不是在法庭调查时提出,而是在法庭辩论中试探性的做了个提法,这早已过了诉讼举证时间强制性要求,此种的情形下是无权来提出重新鉴定的。 其次从理由上分析,对被申请人提出高峰的鉴定材料没有在北京博爱医院、河北中医院治疗的相关病理得缘由与鉴定结论没有任何关联。 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本鉴定没有这两个相关病例,其次即使没有这两个病理材料,因为高峰的伤病治疗已经到了结论性治疗结果后才出院的,他在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治疗已经结束,出院病历完备,以后的治疗属于疗养恢复性,而这个过程不但是过去,就是现在和将来的几年、十几年都会持续进行,可能还得到其他地区其他医院来医治,莫非被申请需要等到申请人若几年、十几年后把其他的地区的其他医院的病理都拿来做鉴定才合法有效吗?这显然是荒唐无法律依据的。按照被申请人的逻辑,那么本案应该中止审理等到高峰若干年后不再去医院治疗了,把所有病例拿来做了鉴定再开庭审理才是正确的,显然被申请人的理由和做法是经不起推敲。 第三从前后言辞的矛盾分析,一审时被申请人不申请重新鉴定,二审时被申请人在辩论时做了试探性的言辞表述要做鉴定,在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鉴定机构选择的建议”第三、四行中表述为“鉴定依据错误、鉴定结果显示公正”,既然鉴定结果显示出了公正,哪还用得着再鉴定吗?这种前后混乱言不由衷的意见根本就不值得采信。而这句话显示公正恰好印证了被申请人一审时不做鉴定的原因,那就是鉴定显示是公正的。 第四从选择鉴定机构的方式来分析,即使双方同意了鉴定,但就鉴定机构选择不统一时,法院的指定鉴定也应该是司法鉴定名册里的鉴定机构,怎么会是被申请人选择好三个以后法院让申请人从限定的这三个里任选一个呢?这种安排为什么要按照被申请的一个建议就同意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 第五、申请人的身体不适合再次做鉴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是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吗?一审不提,二审开庭前不提,辩论阶段才提出了个试探性的建议,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目前申请人没有看到被申请人合法依据是哪部法律,那个法条,也丝毫看不出合理理由是什么,而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是二者同时必备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不应该支持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案件已经开庭完毕应该及早下判决,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8月5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