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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务派遣明确拒绝工资协商的后果

时间:2012-07-27 16:29来源:菟菟妞 作者:我是一个菠菜 中国法律网

本文关键词:,劳务派遣;
长期以来,对于工资集体协商,现状多是“老板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对此,条例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明确为一项法定程序。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和职工双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职工、企业工会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工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向企业书面提出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的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应当在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以适当形式与企业工会进行充分协商。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企业工会就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新开张企业6个月内要建工会
据统计,2008年底,全省非公经济组织17.2万个,到2009年底建会率为52.3%;2009年底全省新社会组织共2万多家,两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工会组建率约25.9%。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冶陶指出,不少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存在工会干部不敢、不会维权等问题。
对此,条例有了“硬措施”。第八条规定,企业工会应当自企业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建,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逾期未组建工会的,依法收缴工会筹备金。条例还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企业工会组织。因企业终止、兼并而导致该企业工会被撤销、合并的,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为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后顾之忧,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设立企业工会工作人员权益保障金”,并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为“打工者”入会“开绿灯”
当前,企业中劳资矛盾较为突出,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顶岗实习的学生等弱势群体的休息权、劳动报酬、民主管理等权利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对此,条例专门明确职工平等入会的权利,“企业职工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形式、就业期限等理由阻挠和限制。”“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工会应当组织劳务派遣职工加入工会,参加民主管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文章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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