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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哪些待遇?

时间:2012-07-27 18:49来源:知美堂香妆 作者:大福 中国法律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再次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可以将前次应领未领的期限与新核定的发放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哪些待遇?

2009-11-07 09:55:15 阅读13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⑴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自选专业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培训合格鉴定后,由培训机构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随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发放门诊医疗补助金,市内四区和崂山、黄岛、城阳区的标准为19元(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为27元),其他五市为17元(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为23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大病需住院治疗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到指定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按规定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医疗费70%的标准补助,一个医疗年度补助最高额度不得超过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除外)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可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为10个月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市内四区和崂山、黄岛、城阳区按全市社平工资计算,五市按当地社平工资计算)。

⑷生育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由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同意,在指定医院生育,可按照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给予补助报销。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在办理就业手续时,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未领完的其失业保险金,并在其《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金封存章,装入失业人员的档案。再次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经参加了免费职业培训的,本次继续领取期间不再享受免费职业培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如何

2009-11-06 10:06:17 阅读4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在办理就业手续时,应通过计算机系统封存未领完的其失业保险金,并在其《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金封存章,装入失业人员的档案。再次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经参加了免费职业培训的,本次继续领取期间不再享受免费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09-11-06 10:00:13 阅读1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⑴重新就业并办理了就业手续的;⑵应征服兵役的;⑶到正规学校上学的;⑷移居境外的;⑸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的;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⑺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和两次不服从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的;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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