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2】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北部新区、经开发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经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5月1日起,提高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工时休假标准。 提高标准后,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天一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双桥区执行每月320元的标准。 二、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执行每月270元的标准。 三、黔江区、綦江县、潼南县、钢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执行每月280元标准。 四、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执行每月260元的标准。 实行新标准后,从2000年10月起执行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原标准停止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