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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中医院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申请书

时间:2012-07-27 21:45来源:毒罂粟 作者:雨苹果 中国法律网

安岳县中医院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申请书
来源:安岳县中医院
四川省卫生
申请人:赵容忠,男,现年49岁,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木工技师,家住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镇烽火村四组。
事由:不服四川省医学会鉴定()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一、安岳县中医院名为请脊椎“专家”手术,实为非法行医。
我于2003年4月24日11时许因工受伤后,被送往安岳县中医院就诊,诊断为:T11、1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收入住院。住院三天我要求转院,中医院再三称:不用转院,我们还要去请专 家 教授来为你做手术。经患者申请,中医院从四川省人民医院请来脊椎“专家”作手术,同年4月29日,手术在中医院进行。手术后七天的同年5月8日拍片显示:内固定钢板滑落体内。数年后我才知道,中医院请来的脊椎“专家”却未在手术记录上签字,我才深感受骗上当。安岳县中医院的这种行为,名为请脊椎“专家”手术,实为非法行医。中医院请来的脊柱专家为什么不敢在手术记录上签字,难道这不是非法行医吗?
二、中医院隐瞒事实三年多,未向患者告之。
2003年7月25日,职工福利费扣除情况。我从中医院出院后,到全国的各大医院康复,脊椎专家教授诊断后告诉,这是手术出现问题。
2004年6月21日再次入院安岳县中医院,再次手术,取出终身不取的内固定钢板。
2006年3月23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CR片报告:T11、12椎体爆裂骨折伴不全瘫术后,现T12椎体变形变扁,前后径加大,相邻椎间隙变窄,在T12椎处向后成角,椎体前后属序列不连续,有碎骨定入椎管。
上列事实表明,2003年5月8日片示,钢板就滑落体内,安岳县中医院明知,却不采取补救措施,也未告诉于我,致使患者目前的瘫痪、大小便失禁,脊柱脊髓严重损伤,但患者受伤后脊柱脊髓没有损伤。安岳县中医院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但违背“救死扶伤”的医德,更为患者造成了终身的痛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医学会鉴定,不尊重客观事实,显失公正。
资阳市医学会与安岳县中医院互相串通,鉴定认为不属医疗事故。四川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安岳县中医院及相关经治医护人员是主体合法,资质证明齐全,诊断正确,手术指征具备,手术方式选择恰当,手术过程中存在钢板位置选择欠妥,椎管前方碎骨清除欠彻底,与患者瘫痪恢复有一定因果关系;患者目前的瘫痪是由于脊柱脊髓严重损伤所致,结论为: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生活能自理,但我目前全靠妻子照料,一点不能自理,认定三级甲等医疗事故欠妥,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显失公正。我患者三年多不能康复,责任全在安岳县中医院,其应该对此后果负全部责任。
2006年3—8月,经十大学华西医院脊柱专家宋跃明、刘浩、李涛、曾建成等诊断MRI片示:椎体平面狭窄、后凸,可以考虑手术治疗。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此致!
中华医学会
申请人:赵容忠

2006年10月13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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