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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体、法治和共产党执政方式的思考

时间:2014-01-14 00:09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关于政体、法治和共产党执政方式的思考

  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到执政走过了80多年的历程,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人类社会已经跨入21世纪,走进了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时代。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同马克思当年分析、研究和批判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有很大的不同,同80多年前列宁分析、研究和批判的帝国主义时代有很大不同,同50多年前毛泽东领导中国人民建立新中国的时代也有很大不同。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职能的总趋势是: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

  在这种背景下,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也必须认真总结历史经验,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探讨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和科学的执政方式。

  一、思考中国共产党执政问题的视角

  观察思考问题,总有视角的。任何认识、看法、观点,都是从一定的视角(一个或若干个视角)得出的结论。从不同的立场出发,从不同的视角出发,看到的、想到的是不会一样的。真理总是相对的。一个真理被另外一个真理推翻,是因为另外一个真理的视角更高更周全而已。我个人认为,在思考中国共产党的执政问题特别是执政方式问题,主要应基于如下视角:

  第一,政党的一般性与中国共产党的特殊性。一般意义的政党,是为了共同的政治主张并为实现其政治主张而建立或影响政权。政党的基本职能就是反映、综合民意,制定政治纲领,提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主张。政党政治是和议会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议会是政党的政治舞台。现代意义的政党最早产生在英国的议会斗争中,由议会议员因不同利益分裂为两派而产生的。中国共产党,也是政党,它有自己的特殊性质,也有政党的一般性质,它虽然不是议会党,但它执政必须通过议会政治(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现代民主手段。

  第二,政党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产物,“一党制”还是“多党制”,不是划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标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政党制度,有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政党制度也有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有人以为中国实行“一党制”,就是不民主,这是对世界政党制度的不了解。不能说中国的“一党制”就是专制,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党制”就是民主。“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关键是看这种政党制度是不是适合本国国情。

  第三,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要有合法性。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以前较多的是从历史的选择和历史的必然去论述的。这种论述有一定的合理性,也能说明一些问题。但到了21世纪的今天,只有这种论述是不够的。天下是共产党打的,但天下打下来后,作为执政党,必须考虑政党的现代化问题,必须与时俱进,注入民主、法制、文明、现代化的理念。简单说来,执政党的政治合法性必须以先进性为前提,同时,要真正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走依法治国的道路。

  第四,执政党必须适应社会利益格局多元化的变化。不同的利益主体有不同的政治诉求。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结构,必然导致不同利益主体政治诉求的复杂和多样化。据有关学者研究,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已发生了结构性变化,由原来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阶层“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分化为“五大社会经济等级十大社会阶层”,有的学者对阶层的划分比这还多。于是,如何使不同的利益主体的政治诉求得到合理表达和整合,就成为执政党必须面对、正视的问题。一党执政的最大矛盾和考验是:如何整合各阶层的意志和利益,从而使工人阶级的政党代表不同阶级或阶层的意志和利益。

  二、依法治国的本质是按宪法设计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治理国家事务

  建国以后,我们党和国家的很多重大失误,问题都出在人治上。

  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就说过,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主要靠决议、开会,实际靠人,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刘少奇也说,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这是我国发生“文化大革命”这样惨痛悲剧的根本原因。总结“文革”的教训,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后来,小平同志多次强调,“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党的十五大继承和发扬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关于政体、法治和共产党执政方式的思考



  什么是依法治国,怎样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所依之“法”,不是别的什么,而是人民意志,或者说是规范化了的人民意志。“依法治国”中的“国”,指的是国家机器、国家权力。“依法治国”,实际上就是根据人民的意志规范国家机器,治理、约束国家权力。

  一个国家,如何规范国家机器,如何治理、约束国家权力,这就涉及到国家政体问题。这里,最重要的就是邓小平同志所说的领导制度问题。领导制度的内容很广泛,但根本的还是国家层面的领导制度。国家层面的领导制度,本质上就是国家政体。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任何国家都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即哪个阶级掌握政治权力;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掌握政治权力的阶级用什么方式来行使政治权力。国家的政治权力可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根据这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在人类政治发展史上,政体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1)君主专制政体。君主独揽大权,国家权力完全属于君主,宫廷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所有臣民都必须服从,君主行使权力不受法律限制,也不受其他机关监督。在这种政体下,行政权往往高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甚至由行政权代替立法权和司法权。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一般都采用这种政体。(2)共和制政体。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平行制衡。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采用的就是这种政体。(3)民主集中制政体。代表民意的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必须服从立法权,不能与立法权相抗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的政体。

  在这三种政体形式中,君主专制政体,是适合落后的自然经济需要的统治形式,其本质是个人意志即君主意志凌驾于整个社会的意志之上,君主通过行政权直接对社会实施专制统治。而共和制政体是对封建专制统治的否定,是对个人专断和专制制度的否定,是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统治形式,具有历史进步意义。民主集中制政体,可以说是共和制政体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或者说更优越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区别在于,它强调三权分立,但不搞“三权鼎立”。三权并非平行的关系,而是人民制约议会,议会制约行政和司法,行政和司法对社会进行行政性和司法性的管理和控制。它不仅体现了人民的最高政治地位、人民意志的统一性和人民民主的广泛性,而且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具有高效、迅速、直接的特点。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问题。

  (4)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5)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地方人大上下级之间没有领导关系,只有监督和指导关系,地方人大可以自主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而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上下级之间则是领导关系。

  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从这五个方面规范我国政权制度的。周恩来同志说,我们的政权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整个政权体系、政权制度。

  依法治国就是国家各政权机关严格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制度设计的体制和程序进行运转。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必须依法办事,但依法办事并不等于就是依法治国。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也有国家“法律”,在这种政权组织体系下,依法办事体现的是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仍然是“人治”范畴。依法治国必须是在一种充分体现人民主权的国家政权制度下依法办事,才是真正的依法治国,才是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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