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照片引发著作权纠纷 起诉阿里巴巴获赔四千 (2008)朝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来源:作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8)朝民初字第号 原告刘思敏,男,汉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中国旅游报社职员,听听糖尿病如何食疗。住址北京市崇文区幸福南里6楼2层。 委托代理人杨树英,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海民,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小区。 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写字楼A座9-15层。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俐霞,女,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建设一里7楼。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刘思敏起诉称:我于2008年6月拍摄了题为《阿里山的姑娘》的照片,并于同年6月30日以《阿里山的姑娘美如水啊》为题刊登在自己的博客上。同年7月,发现被告经营的雅虎网上出现了上述照片,且照片下方的水印标志也被删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照片使用费750元、赔偿律师费及证据保全费6600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诉讼中,双方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支付原告刘思敏四千元; 二、双方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刘思敏负担54.5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 李自柱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巫 霁 上一篇: 下一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