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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歧视不公平拆迁镇政府勾结黑道惹民怨

时间:2012-01-29 17:13来源:David_Qu 作者:宝蓓猫 中国法律网
关于吉林省九台市其塔木镇拆迁,说是要开发为商贸大镇.是政府和开发商合力要开发的.而说服村民拆迁是由镇政府出面做工作的.首先我先介绍一下我们这个镇街里的房价吧.现在街里的房价是2000~4000不等而我所在的村与街里的距离也就是一里地多点.而他们现在收购价格是,房子是1000多到2000块一平方,宅基地一平方是10块钱,杨树一年左右的一棵是15,菜地一平方是3块5*27年*平方数,大棚是一平方9块*27年*平方数,在年份里还有两年半要上缴小队,这样的话就是等于单价*24.6年*平方数才是村民个人所得这样的话菜地一平方就合86块多一平方,而大棚是是220多一平方,而且坚决不给门市房,在这样的价格上有一部分的村民已经同意搬迁了还有一部分的村民没有搬迁,因为剩下的村民觉得他们收购的价格简直是太离谱了。和别的地区乡镇的收购价格相差简直就是天地之差,因而就这样这些村民也迟迟没有同意而一直在僵持着,而那些政府的人也经常来做说服工作,但就是没有提高过价格,而到后来这些政府的也就不怎么出面了,都是在社会上找的人来做说服工作而这些人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决策权,而且一来就是10~30个在村民的家里一呆就呆到晚上8~11左右才走这些只是面上扰民,还有在不到10天的时间里,竟然有4~5家的稻柴垛分别在晚上10点到临辰2左右被人点火,随说没有直接的证据说是谁点的,但是是个人用脚趾想都可以得出结论了,而且事发后还有人打来恐吓电话,说如果在不同意搬迁下次点的就不是稻柴垛了,而是直接烧房子还要杀人,事发后我们也报警了也立案了但是事情一点进展都没有。事情还是源源不断,市长电话也打了N次了,但是事情还是没有得到任何解决,先不说得到什么决绝,现在好象事态的发展更是恶劣,村里的老人因此还犯了心脏病生命在汲汲可危,难道这样的事相关政府真的就不管不问就由事态继续恶化下去吗。我们想问的是,肩负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政府就是这样为人民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吗?这就是温家宝总理倡导的"服务型"政府吗?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导致全国出现了很多血案,甚至命案。我们不希望这样的悲剧在我们身上重演,相信我们的省.市级领导也不希望这种令人痛心的行为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再次重演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物权法》以及国务院"紧急通知"的出台,照亮了我们这些被拆迁人的心。可是九台市其塔木镇政府联合黑社会,与中央对着干,与法律对着干,无视自己的职责和本分,房产税 。无视法律的威严,无视被拆迁人利益,一意孤行搞恶性拆迁!这些政府官员勾结黑社会组织,置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顶风实施不合理拆迁,闹得我们一方百姓人心惶惶,怨声不断,不得安宁。真是胆大妄为!我们想知道究竟是谁赋予他们这么大权力?是上级政府吗?还是人民群众?

《拆迁管理条例》明确指出,货币交换不能低于当地市场价,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更是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通知还一再强调"补偿要到位",由此可见中央的政策是好的,是深入人心的,是切合实际的,是情系于民的,

在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出台的当务之际,他们公然对抗,一意孤行,不遵守市场规则,不遵循经济规律,不把被拆迁人利益放在心上,他们这种行为纯粹是与党中央国务院唱反调,与"紧急通知"背道而驰,是顶风违法拆迁的集中表现。

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以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私有房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物权法保护,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条例及政府行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这一基本大法。因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该是平等关系,买卖关系。无论从政治、经济、法律、法规等方面都应充分体现自由交易的原则。既然是平等关系、买卖关系,在定价方面更应充分体现被拆迁人的主导地位。

群众的力量在政府面前,在黑社会面前总是薄弱的,我们除了求助上级政府,求助法律,求助社会媒体,没有别的路可走。我们的这个家虽然不好,但是来之不易,凝结了我们几代人的艰辛和汗水,房屋是我们老百姓唯一的财产和依靠。试问,国家哪部条例、法规规定国家建设就可以损害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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