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都可以说于2011-10-1023:13编辑 衡南法官宁建辉办冤案 宁建辉在办理黄远昌与曾定芳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中,是何居心? 其一,曾定芳出具的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2003年10月26日,经雁峰法院2001年9月13日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查实,曾定芳于2003年10月4日出境,2003年12月10日入境,她怎么可能在10月26日签订房屋合同呢?除非她是魂到衡阳,显然这是合伙诈骗。 其二,曾定芳在法庭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都是复印件,请问复印件能作为证据吗? 其三,此房产权由雁峰区法院(2004)雁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裁定为付孝梅所有,后因中院错判,于2009年6月10日才被撤销并指定雁峰区法院再审,而衡南县法院早在2008年10月在办理黄远昌与曾定芳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把该房产权裁定给曾定芳。迟到2011年9月15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又作出了(2011)雁民一再初字第一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黄远昌的再审申请,肯定了雁峰区人民法院(2004)429号民事裁决书是正确的(永昌花苑B栋的所有权属我所有)。 其四,永昌花苑坐落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花苑隶属衡阳市蒸湘区管辖。如发生合同纠纷案,也应在蒸湘区法院诉讼,与衡南法院何干?与三塘、茅市法庭更是八竿子挨不着边。茅市法庭庭长周志大,三塘法庭庭长宁建辉等是吃饱了没事干,还是此案复杂,非要请"高手"出马?更不可思议的是宁建辉办案热情极高,一发不可收拾,一个人包揽三、四个案子。他在办理阎兰英、孙文春、曾定芳等人的案子时,都是一人操办,唱独角戏。原告孙文春自始至终没有参与诉讼,也没有授权其他人,宁建辉照样签发了调解书。 其五、黄远昌与曾定芳的购房合同总金额无'大写'。 宁建辉将永昌花园B栋105号门面裁决给曾定芳,算不算枉法裁判,渎职办案?该不该追责? 付孝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