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茂荣律师 舆论围攻下,没想到《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的最大利好不是在法院裁判案件的定纷止争上,也不是填补之前诸如"亲子鉴定"等问题的空白方面,而是倒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8月31日出台了《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估计连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想到出台一个司法解释能够起到为全国人民免税的结果,可谓歪打正着,给老百姓做了回大好事! 取消加名税后深圳是否会出现加名潮是目前媒体所关注的,个人认为:深圳市不会因此产生夫妻房产加名潮,原因如下: 首先,加名最大的障碍不在于税费,而在于赎楼。 深圳房价高,房地产。一般一套房屋动辄数百万,婚前一方买的房子绝大多数处于按揭状态,房地产证原件抵押在银行,加名必须先赎楼,即还清银行按揭贷款赎出房地产证。实践中夫妻双方根本没有能力自行赎楼,而担保公司一般也不会为其担保赎楼,因为担保赎楼加名后,很难再抵押贷出款偿还担保公司的赎楼担保贷款。对于房地产。 其次,即便是担保公司给与赎楼担保完成赎楼,加名后也只能做虚假的普通消费贷款,贷款数额、利率也大不必之前,还款及供楼压力也会大增。 无论是通过买卖或赠与加名都不会有实际的价款支付,所以赎楼后无法像真实买卖那样重新申请按揭贷款,只能做普通消费贷款,而事实上又没有消费行为,只能靠虚构消费合同骗取消费贷款,这面临着一旦被发现可能取消贷款、贷款成数低于原按揭成数及贷款时间短、利率高等现实问题,可以说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 第三,赠与加名虽免税,但还是需要支付受益额2%的公证费,且再转让时需支付高额个人所得税,而买卖加名还须支付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广东省公证收费标准》(省物价局、司法厅、财政厅粤价[2000]150号文件)规定,赠与公证按受益额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受赠人再次转让的,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买卖方式赠与与陌生人之间的交易无异,要缴纳至少评估价1%的个税、5.6%的营业税及附加和1%的契税(自用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另加登记费等费用,即便是按一半产权计算也要缴纳到房屋总值4%左右的税费,以深圳一般一套房150万计算,加名费用在6万左右!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及其他高额成本的存在,深圳市不可能因加名免税而出现夫妻房产加名潮! 相关文章: 《婚姻法》解释三催生加名潮,深圳夫妻望税兴叹! 本律师更多原创请访问:[url= 全部原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