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10年8月3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11年5月16日发布了2011年第19号公告。我不知道 房产纠纷。 公告规定,自2011年5月19日起,采用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依据本初裁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公告还对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等事宜作出详细规定。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9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管理类”项下“反补贴法规目录”。
关键词:进口马铃薯淀粉 反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