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有3类,即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根据我国目前营业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地面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收入的,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那么,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由于不动产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呢?同时,如果实行产权置换方式补偿的,对于房地产企业将自建的房屋用于补偿支出时,其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被拆迁人,是否也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呢? 首先,拆迁补偿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业主维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分析,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收入,均不征收营业税。但是,税收政策强调不征收营业税的补偿收入,仅指按照国家标准取得的收入。 现实中,支付补偿款项的单位往往是一些实际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对从这些单位获得的拆迁补偿收入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而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因此,无论资金来源何处,纳税人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拆迁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