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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学法之:房屋租赁

时间:2012-04-04 23:46来源:博主 作者:栾云平 中国法律网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9〕11号

【颁布时间】2009-7-30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深圳 5000 创业房地产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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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重点: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

临时建筑

,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重点: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租赁合同无效,支持已经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主张。)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重点:合法占有>登记备案>合同签订再现

)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重点:一房多租情况的认定和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

擅自变动

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

扩建

,在出租人要求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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