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燕峰律师:退休返聘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祸),是否构成工伤 【案例】吴某65岁,已退休,因吴某为高级技师,退休后被返聘到某单位担任专业技师,现吴某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吴某是否构成工伤,单位对于吴某的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夏燕峰律师分析】 因为吴某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具有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其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内,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但当事人与单位之间签订的返聘协议为雇佣关系,当事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第三者伤害,房地产。当事人的雇佣单位对于该人身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当事人也可向事故肇事方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比一下就业协议书范文。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HR应对】 用人单位经常忽视了退休人员发生工伤应负的法律责任,反而大大增加了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为此,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为退休人员缴纳雇主责任险或者意外伤害险,以减少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支出,避免法律风险。 ~~~~~~~~~~~~~~~~~~~~~~~~~~~~~~~~~~~~~~~~~~~~~~~~~~~~~~~~~~~~~~~~~~~~~ 作者:夏燕峰律师 单位: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1381号28楼D座 电子邮件:xiayanfeng@ 电话 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本律师遵循“受人之托,忠于之事”的执业原则和“一切以客户的合理需求为中心”的执业宗旨,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admin) |